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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产权结构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公司的产权结构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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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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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公司制企业的产权结构   一、公司制企业的形成   在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上,公司制是作为区别于所有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取得其存在合理性的。中国公司制企业的形成有别于自然长成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公司制企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
     (一)组织形式不等于所有制:中国公司制企业形成的理论准备。     总结中国的经济改革,主要是沿两条主线进行:一是经济运行,二是所有制。经济运行涉及资源配置,改革坚持了市场取向的原则,市场越来越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调节者。
  所有制涉及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本身,改革坚持的是既要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要将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加快发展的原则,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日益成为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和最主要的增长点。
       但是,改革的实践一再验证的是,中国经济的深层次改革不在于经济运行和所有制结构,而是在于公有制本身,特别是国有制本身。要改革公有制,其障碍主要不是来自经济方面,而是来自政治方面的担心,担心公有制的改革会改变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
  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产生。  改革理论证明,组织形式不等于所有制。这就是说,公有制的改革是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改革,不是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的改变;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公司制,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
  正是有了这种改革理论的准备,公司制企业才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   (二)改组设立:中国公司制企业形成的独特路径。     企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在投资规模较小、资本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业主制和合伙制是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投资规模的扩大,单个资本的社会化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公司制企业日益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由于中国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阻断了私人资本的自然成长过程,在革命胜利后,以政府动员资源办企业的模式取代公司制实现了私人资本的社会化。  中国公司制企业的形成起点不是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而是改革前的国有独资企业和集体企业,这决定了中国公司制企业形成的独特路径是改组设立。
     改组设立是对已有的国有独资企业或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可以说,这是最早的公司制企业,第一批这种类型的公司制企业诞生于80年代的中后期。  伴随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党的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思想对公司制的认可,改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越来越多。
  到目前为止,仅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经超过了1000家,其中的大多数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改组成立的。   二、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   产权概念是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市场交易,不搞市场经济,那么产权便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中国经济的改革实质上是市场取向或市场化的改革,产权概念也是日益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被广泛接受,从而启动了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有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才谈得上公司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也才有可能讨论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
  这里,我们结合公司制企业的治理,对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作理论描述。     (一)产权结构多元化: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最基本的特征。   公司制企业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从公司制企业发展的历史和公司制企业的典型形式--股份制企业看,产权多元化应当是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最基本特征。从公司产生的历史起因看,公司是为解决随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提出的资本集中的要求和资本归不同的主体所有的矛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相对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来说,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归根到底是资本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早期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业主制和合伙制,这两种形式的企业由于资本规模较小而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
  公司制恰恰是以解决单个资本与社会化的矛盾的方式登上经济舞台并迅速取得企业组织形式的主流地位的。  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产权结构多元化应当被看作是公司制企业最基本的要件。
     (二)产权结构多元化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十六字方针”。   说到公司制企业,不能不提到现代企业制度。中央文件将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高度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问题是,如果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这十六字便是难以真正得到落实的。   一般地讲,产权清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情况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弄清所有权的归属,这是产权在所有权层次上的清晰和界定;其二,在所有权界定清楚的前提下,界定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这是产权在具体行使层次上的清晰和界定。
    如果这两个方面的产权都界定清楚了,就可以说产权基本上清晰了。在产权结构一元化的情况中,所有权是清晰的,但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界定则往往难以界定清楚。这可以从许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常常抱怨自己的经营权被侵蚀的现实中得到验证。
  在这里,理论的判断是:没有产权多元化,就没有产权清晰。  虽然这不是完全绝对的,但在大部分情况下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权责明确,可能是对经济行为最基本的要求。没有责任的权利可能也是成本最高昂的权利。
  责任是对权利的制衡和约束。在国有企业的治理中,虽然我们没有少讲加强责任,但真正负责任的却不是很多。恐怕这也正是要强调权责明确的用心所在。  但是,如果不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权责明确同样仍然会留在纸面上,滥用权利而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还会经常发生。
     政企分开,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讲得最早、讲得最多的,也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最概括的表述。但是,经济学的逻辑证明,在国有一元产权条件下实现政企分开的可能是很小的。  因为政府作为全民财产的代理人统一行使全民产权,符合经济学的基本逻辑。
  也正是因为政府干预国有企业有足够的经济学理论支撑,政企分开的实践举步维艰。既然在国有一元产权下政企分开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的选择或许只能是构造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或者换句话说,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政企分开的目标难以真正实现。
       管理科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方面有其独特的内容。这里的管理科学并不是管理学的内容,不是企业的具体管理问题,而是从产权制度方面讲的不同产权主体间的权利制衡问题。
  也就是企业的治理结构或治理机制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情况下的所有和控制的制度安排。  科学的企业治理机制同样必须建立在科学的产权结构基础上。产权的一元化安排难以保证法人财产权的有效行使,也就谈不上管理的科学。
     总之,现代企业制度的四个方面十六个字的特点,实际上都要仰赖于企业产权结构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而合理化和科学化的前提应当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因此,我们将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定位于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不仅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逻辑轨迹,也是符合中央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的。
     三、我国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与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相联系,我国公司制企业在产权结构方面存在产权的过分集中和过分分散双重缺陷:一是产权的多元化程度不够,国有股(这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过高;二是中小产权拥有者太过分散,缺少有实力的机构持股者和有战略眼光的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
    这两大缺陷在公司的运作中会派生出多方面的问题:   (一)过高的国有股比重弱化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在我国,公司制企业一般设置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最近又发展起经营者股)等几种股份。
  在这几种股份中,国有股的比重较高,平均在70%左右。  我国的大部分公司制企业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造过来的。实际情况是,无论政府部门直接持大股,还是由母公司持大股,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都还存在较浓的行政干预色彩。
  虽然母公司持股为主的公司制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相比具有制度优势,它可以在子公司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层,出资人组成的董事会也会形成一道屏障,减少政府部门干预企业事务的机会,但由于母公司大多为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干预仍然很强。
    在这样的背景下,形式上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往往难以发挥作用。很难想象,总是“一只手打败多只手”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小额股东会有多大的吸引力。   (二)产权的过分集中易于形成董事和经理的“合谋”。
     在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是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者,经理阶层是经营决策的实际执行者,董事会和经理层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支薪经理阶层代表职工的利益。  在产权过分集中于一个主体,且这个主体是国有性质的背景下,董事行为和经理行为容易出现扭曲,形成董事和经理的“合谋”。
     由于产权过于集中,无论是委派董事还是选举董事,代表大股东的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都是显赫的,掌握着举足轻重的权利,这便使经理游说董事的成本较低。  加之董事除了代表股东的利益之外还有自己的私利,给经理游说留下了可能的空间,经常会出现董事的“败德行为”,做出有损于股东利益的决策。
     (三)散兵游勇的小股东难以形成对公司运营的实质影响。   小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没有自己的发言权和代言人,很难对公司的行为实施事前监督。  这里存在一个“搭便车”问题。
  由于小股东只握有某一公司的一小部分股票,比如说十万分之一,这个小股东投入时间、精力去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即使公司的盈利因此而提高了,这个小股东只能得到十万分之一的回报,但他却必须承担所有的监控成本,得不偿失。
  其他股东没有做任何事也可分享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做监控工作,所有的人都想“搭便车”,结果就是小股东的利益无从得到保障。   (四)结构不合理的产权安排,造成了普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控制”问题是西方学者研究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时提出来的概念。在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中,由于产权结构的先天不足,“内部人控制”问题格外严重。  在我国,内部人控制,不仅仅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国有产权主体对公司运行的漠不关心。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增强企业的自主权方面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相对于改革前的企业活力不强、自主权太小,可以看作是改革的成效。但我们确实放松了对企业的必要控制。放活经营权和强化所有权控制应当是改革需要同时进行的两个方面。
    我们现在处于两难的境地,强化控制会使改革走回头路,放任不管又会使经济秩序紊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合理的产权结构。   四、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   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了使公司制企业在健全的治理机制下产生最大的效益,需要在产权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上下功夫。
    根据我国公司制企业的现实状况,结合公司制企业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加强,其进一步的结构优化和制度创新可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减持国家股,增加法人股,重塑监督机制。
     理论和实践都不止一次地证明,国家作为一个委托人在约束和监督代理人时又必然存在监督不力、约束软化的现象。  单独的个人投资者又缺乏足够的激励和能力去监督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者(代理人)。
  因此,只有靠法人这个主要的持股主体来行使投票权制约经营者。同时,个人小股东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的“用脚投票”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问题在于国家是大股东,法人怎么会有积极性去监督和约束经理人员呢?这便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重新设置和安排。
    为此,应当减少国家股的比重,增加法人持股量。当国家股的比重降低到一定程度、法人股的比重增大到一定程度后,法人股通过投票权监督和约束企业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就会得到提高,因为监督和约束所带来的利益与他们所付出的代价相比要大得多。
     减少国家股、增加法人股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为虽然减小国家股的比重,已经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但在政策的操作上的确还有许多的难点没有克服。显然的出路在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上的股权置换和兼并收购,逐渐地将过大的国家股比重降下来。
  但在现实操作上,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也由于国有股多为平价发行,而社会公众股多为溢价发行,如果简单地让国有股和社会公众股-起在资本市场上流通,很可能造成新的股权不平等;而如果让国有股缩股后再上市流通,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我们应当看到股权结构进一步调整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具体的策略上,先规范增量部分的产权结构,使之一开始就建立在良好的基础上,对存量的改革继续采取渐进性的改革策略。   (二)设置优先股:可供选择的途径。
     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制度创新的一个可选择途径是改变国家股的性质,将国家股设置为优先股。  优先股和普通股是不同的。优先股由于先于普通股而获得公司收益分配。且是事先承诺的,因而风险较小。
  相应地,其收益不能随公司业绩的高增长而增长。同时,优先股的权利要比普通股小得多。这对国家这一权利主体而言,是较为恰当的,因为国家行使股东权利的能力本来就是相当弱的,如若硬要行使,往往困于政企不分反而不利于公司治理绩效的改进。
    将国家股设置为优先股,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法人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因为公司绩效越好,作为普通股的法人股所获得的收益分配越高;另一方面由于优先股的股东收益是事先约定好的,国家的利益也能够得到保障。
     (三)加快债权转股权进程,发挥银行的积极作用。   银行是企业的主要债权人。  近几年,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较高,金融风险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启动了债权转股权的进程,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陆续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债转股的协议。
  为了发挥银行的积极作用,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尝试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作为大股东,派出董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二是作为最大的债权人,派出董事进入董事会。     鉴于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的地位,建议对于欠银行债务较多,经营状况较好或经营潜力较大的企业,应鼓励将银行债权转变成股权,或将银行的债券变成可转换债券。
  这样既利于银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也利于银行对债务企业进行监督,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一般较好,所以,我们建议能在条件较好的企业集团首先突破,实行银行参股,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
       (四)加大经营者持股比重,优化经营者行为。   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合理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合理有很大关系。传统国有企业是官本位的,激励表现为行政晋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年薪制又受到了人们的欢迎。我们认为年薪制有其优势,但也有缺陷。从理论上说,年薪制的根本性缺陷在于,它是一种静态的激励制度,而非是一种动态的激励制度,静态激励比动态激励而言,其效果要差得多。
    而且,静态激励因经营过程中的太多的不确定性和激励兑现与经营结果的滞后性,使激励承诺的兑现更加困难。这种困难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违背事前的承诺,一方面是作为经营者的经理人员利用自己更熟悉企业状况的优势,编选各种虚假信息欺骗所有者,骗取私利。
    信息的不对称使激励失效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   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将公司治理绩效与经营者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后,公司的产权结构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公司治理的绩效与经营者的努力、经营者的努力与经营者的利益产生联动效应。
  由于作为所有者的经营者不仅仅是关心自己的薪水,而且要关心自己的股权收益情况,公司的长期利益与经营者的个人未来收益便捆绑在了一起。  经营者现在越努力,公司的未来预期效益便越好,公司的效益越好,则经营者手中的股权的收益便越高。
     随着产权的多元化和社会化,所有者就是经营者的逻辑已经成为过去,而由经营者变为所有者的过程还刚刚起步。当企业演变为所有者便是最好的经营者,最好的经营者也拥有最好的资产的时候,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配置也就实现了最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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