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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公共场所人身伤害赔偿条款

因本人在一商场受伤,应由商场负责,但对赔偿费用发生分歧,特求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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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27 0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

2006-03-14

126 0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
  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
  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

2006-03-14

126 0
    楼上粘贴如此多的内容,连死亡赔偿金什么的都弄上来了,对解决楼主的问题不知有什么实际意义?其实,楼主与商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商场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限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从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商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看该商场尽没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何谓“合理限度”,即法理上常说的一般善良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商场应当对其商场内的设置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排除安全隐患。比如管道漏水导致地面湿滑,商场就应当及时检修,并在隐患未排出前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顾客小心地滑,或者暂时禁止通行,否则顾客在该地滑倒摔伤,商场就要承担责任,因为它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若商场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顾客故意不理睬提示,强行通行导致受伤,那么商场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楼主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弄清楚导致你受伤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属于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说商场未尽到义务在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众多原因当中是不是起到主要作用?你自己有没有一定的责任?只有这些问题搞清了,才谈得上划分你和商场之间的责任,从而计算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要弄清这些问题,你必须着手收集有关证据,毕竟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没有相关证据,你是很难打赢官司的。但要提醒一点,如果你是被商场内的设施或者搁置物、悬置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伤的,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4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场负责举证。
    如果商场不能证明商场相关设施没有问题,有关倒塌、脱落、坠落的情况是你造成的,那么商场就会败诉,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 至于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楼上的已经把整个规定都几乎复制了,你自己看吧,我就不赘述了。
  

2006-03-14

127 0
    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这里,参照《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有:常规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人身伤害的慰抚金赔偿。
   常规赔偿   (一)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医疗费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为凭。
  实践中,较多的受害人为了“出口气”,四处就诊,乱用药,多用药,或者因伤治病,千方百计地增加医疗费开支,给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经过法医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查。   (二)对受害人误工工资的赔偿,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的误工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三)护理人员误工工资的赔偿,有专人护理须经批准,只限1人,需要日夜护理的不能超过2人;其误工补助费按收入的实际计算。
  没有工资收入的,原则上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     (四)转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赔偿。但应当注意的是,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合情合理,要有批准手续。
     (五)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赔偿,除特殊情况(年迈、年幼或严重伤害影响进食)外,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  伙食补助费不应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
  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的医院或法医的鉴定,确认受害人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但数额不宜过高。 劳动能力丧失赔偿   侵害健康权致人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应当赔偿损失。
    其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和受害人的残疾用具费。   (一)生活补助费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只规定了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46条规定为:“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   在我国,丧失劳动能力地生活补助费应以何种方法进行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规定,它采取的是一次性给付赔偿总额的办法,即:“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伤残用具费赔偿,受害人因残疾确需购置残疾用具的(包括装假肢、购代步车等),按中等标准掌握,由侵害人一次性支付。
  致残受害人确实生活不能自理的,侵害人应按月承担护理费。   致人死亡的赔偿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常规赔偿、丧葬费赔偿、死亡补偿费赔偿和间接受害人扶养费赔偿。
  死亡补偿费赔偿属于慰抚金赔偿。   丧葬费赔偿,《民法通则》没有具体规定,仅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7项中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实践中的做法是:1。
  定额赔偿,由处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额,超出部份不予赔偿;2。弹性赔偿,按照当地一般标准,最高 超过数额;3。实际赔偿,根据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由侵害人赔偿。丧葬费的赔偿,各地差异很大,安葬方式不同,其赔偿项目及标准也有所不同。
       慰抚金赔偿,是指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付相当数额,以赔偿精神损害的制度。主要用于伤残和死亡的赔偿,以救济受害人精神上上的痛苦及损害,它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属于赔偿损害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是加害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义务。
    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赔偿,立法规定赔偿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其计算办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即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的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
    关于必要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一是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和侵害人的负担能力,并参照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确定;二是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参照标准是该地区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
  

2006-03-14

111 0
看到的晚了点,没有找律师,结果被抚养人的补偿没有要回来,精神损失费也只收回了4000元,唉,后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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