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按地方规定给产假怎么办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部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 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04月28日)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根据《劳动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诉规定,你可以匿名到劳动部门投诉。
(竭力为您解答,希望给予【好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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