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对农民权益保护主要体现
《农业法》对农民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一) 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 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 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 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 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 减轻农民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人, 减轻农民负担。其主要制度包括:(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 派。根据《农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 予公告;已经收取钱...全部
《农业法》对农民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一) 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 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 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 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 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 减轻农民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人, 减轻农民负担。其主要制度包括:(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 派。根据《农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 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 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 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 标、升级、验收活动。(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 向农民征税。(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农业法》规 定,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 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 向农民收费。(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 益。《农业法》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 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 补偿费用。
(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强制农民接受有偿服务是依赖于行政权力或者优势地位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表现形 式,《农业法》针对这一问题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 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 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 受服务。
”(三) 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农业法》从筹资筹劳和村务公开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筹资筹劳的程序和标准上,《农业法》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 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 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筹资筹劳不得超过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关 于村务公开的问题,《农业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 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四) 农民在出售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时的利益保护《农业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 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 农民权益的行政保护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 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六) 对农民权益受损时的行政和司法救济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农民作为特定的社会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经济、社会条件的 限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往往不能得到保护,为 此,《农业法》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