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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大家好!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职工,在为单位押韵货车的途中遭遇车祸,在事故中无责任!经工伤认定为伤残6级。交通事故赔偿已处理完。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否向公司提出享受6级工伤伤残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月,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34个月,一次性伤残再就业补助11月的本人工资要求。请问和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抵不抵触?谢谢大家!

全部回答

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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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此前曾做过回答,现再次回答如下: 你在为单位押车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双腿骨折,经鉴定为伤残6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你已被确认属于工伤,且是伤残6级,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因此,单位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假如单位一意孤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但如果你准备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样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兼得的问题,国家尚无明确规定,较为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中数额大的进行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工伤赔偿补足,但不能两项兼得。 因为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束,从理论上讲,该赔偿应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一)款的伤残补助金,所以,解除合同的伤残补助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级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级3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2005-10-25

16 0
找个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就全清楚了.

2005-10-22

14 0
可以按工伤处理,但已经又责任方赔偿的,应当递减工伤赔偿数额.

2005-10-21

48 0
就一次事故而言,如果上述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了你,你就不能要2次赔偿。 离职职能按照公司的规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离职补偿。 就和保险一样,不管你就同一财产到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多少金额,最后赔偿总额不会超过你的被保险财产的价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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