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政府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法
武夷山市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07]3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武夷山市机关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根据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用2年时间逐步消除我市机关各部门之间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掌握的国有资产和行使的职能、权力脱钩,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规范我市机关津贴补贴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水平。综合考虑武夷山市机关实际情...全部
武夷山市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07]3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武夷山市机关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根据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用2年时间逐步消除我市机关各部门之间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掌握的国有资产和行使的职能、权力脱钩,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规范我市机关津贴补贴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水平。综合考虑武夷山市机关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武夷山市机关津贴补贴水平。
(二)科学规范项目。科学规范、简化结构、合理设置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
(三)分类、分步调控。根据我市机关各部门现有津贴补贴发放水平,分别实行相应的调控办法,在2年内统一各部门津贴补贴标准。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的行为。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一)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各部门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设立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各部门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设立为离休生活性补贴;退休(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设立为退休(职)生活性补贴。
各部门原有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今后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
(三)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各部门上报的已经发放的属于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
在规范期间,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各部门改革性补贴的规范,按照中央及省上统一要求另行布置。
(四)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部门、各单位定期(按月、季、年)向公务员普遍发放的奖励性补贴,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凡属省、市、县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其他奖励性补贴一律在归并前予以取消。
三、确定津贴补贴水平、标准及部门分类
(一)现有水平。以各部门上报的2004年津贴补贴发放水平,扣除按规定予以取消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作为现有水平。
(二)起步水平及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并适当调整的原则,测算确定武夷山市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起步水平及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
(三)控制水平及标准。根据适当高于规范前我市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原则,测算确定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控制水平及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离退休人员起步水平和控制水平的生活性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在职人员现有水平低于起步水平的部门为“托低”部门,低于控制水平的为“稳中”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2008年为第一步
按照起步水平和控制水平确定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发放。
“托低”部门:在职人员执行相应职级起步水平津贴补贴标准。
“稳中”部门:低于相应职级控制水平津贴补贴标准的,在职人员按实际发放额发放。
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相应职级起步水平生活性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起步水平生活性补贴标准;高于相应职级起步水平生活性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放额发放。
(二)2009年为第二步
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适当高于规范前我市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原则,测算确定各部门在职人员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及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在职人员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及一定比例测算确定离退休人员统一的补贴水平及各职级补贴标准。
各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分别执行统一的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
五、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对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分步予以规范。“稳中”部门发放津贴所需资金,按原合法合规渠道解决。
“托低”部门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现有水平部分,按原合法合规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可以通过原合法合规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通过历年部门预算结余,当年部门预算调剂、追加部门预算等渠道统筹解决。
津贴补贴规范到位后,各部门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统一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部门必须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武财库[2006]1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部门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三)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由市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以银行卡的形式统一支付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账户的管理。在统一各部门津贴补贴标准的当年,将各部门津贴补贴纳入市级财政工资统一发放范围。
六、严格收支管理
(一)各部门执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照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确保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二)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对各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各项收入,包括承办各种政府性或社会性课题研究、专项调查、编辑出版、组织培训等所取得的收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奖励性收入,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出书、讲课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制定的规范管理办法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规范武夷山市机关津贴补贴工作,在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干部队伍稳定。
(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将对各部门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情况、津贴补贴项目取消情况、规范后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四)市级执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武夷山市机关”包括: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起步水平和控制水平的各职级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另行制定,并印发有关部门。
(三)规范我市非在武机关津贴补贴办法,按照武夷山市机关津贴补贴水平和所在地区机关津贴补贴水平各50%左右的数额测算确定津贴补贴水平的原则,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另行制定。
(四)本方案从出台之日起执行。
(五)本方案由市工改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