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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认定工伤六级是否还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我公司有一职工,1998年退休,2010年2月认定为职业病,201011月认定为工伤,2011年3月认定为工伤六级。单位已经将其纳入老工伤范畴,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现在该职工提起仲裁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请问单位应当支付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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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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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成都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下: 仅供参考。 1、工伤医疗待遇: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属于报销项目由社保机构承担,不属于报销项目的,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企业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标准的70%。   3、住院期间护理费: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护理;其次,标准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工工资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
   5、出院后休息期间的护理费:确定在出院后需要专人护理。 6、经过护理鉴定后的护理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全由单位负担)。
     7、营养费: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适当要求。 8、停工留薪期待遇:原福利待遇不变,计算到伤残鉴定之日。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
  
   10、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交纳各项保险。   1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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