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否合理呢?
合理性问题是20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关于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合理性问题的实质,仍在于价值判断的客观合理性。
对事物的一种价值判断,与关于客体本身是什么的判断不同,它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什么的判断,它是评价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衡量客体是否满足这种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判断。 与事实判断相比,它多了一种对于价值判断而言决定其质的因素:人的需要。正因为需要的引入,价值判断就呈现出扑溯迷离的特征,从而也丧失了事实判断所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简单性特征。但丧失这些特性,并不意味着丧失客观性,因为,价值判断所揭示的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 价值关系同客体本身一...全部
合理性问题是20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关于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合理性问题的实质,仍在于价值判断的客观合理性。
对事物的一种价值判断,与关于客体本身是什么的判断不同,它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什么的判断,它是评价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衡量客体是否满足这种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判断。
与事实判断相比,它多了一种对于价值判断而言决定其质的因素:人的需要。正因为需要的引入,价值判断就呈现出扑溯迷离的特征,从而也丧失了事实判断所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简单性特征。但丧失这些特性,并不意味着丧失客观性,因为,价值判断所揭示的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
价值关系同客体本身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之所以认为价值判断无真假可言,从而试图在法与法学范围排除一切价值因素,所犯的逻辑错误就在于割裂价值判断中两个部分的关系,如保护特权的法律是不好的,这是一个完整的命题,揭示的是这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否定关系。
如果将它分为两部分,即保护特权的法律这个事实,和不好这个判断,就使这个完整的命题丧失了原来的意义。如果我们把保护特权的法律(价值客体)与人民(价值主体)及两者的关系作一个整体,就可以作出真或假的价值判断。
就是说一个完整的命题,它所揭示的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关系,它的真假可以根据它与所揭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判定。
不过上述例子存在一个问题,即我们把价值主体置换成特权阶层,那么,保护特权的法律是好的的判断同样是真的。
这就意味着在价值判断中出现了对立的命题同真的现象,这是事实判断中所没有的。因此,确立一个判断的客观性,并不一定就确立了一个判断的合理性,而确立判断的合理性才是我们说的道德批判的实质,因此,在同真的价值判断中,是否有一个客观的准据使人作出合理的选择,才是合理性问题的实质。
问题的关键在于主体需要。因为只有主体需要才能有合理与不合理、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能够被满足的需要不一定就是应当满足的需要,这说明,主体在追求自身需要的满足过程中,还受着一种更为本质的东西的制约,而这个本质的东西在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这一关系范围内,是无法找到的,而必须深入到人的实践活动中去。
人类的实践活动就是由不同的需要所推动的,因而也就包含了多方面的生活追求,其中真正能够实现主体多方面生活追求的主体活动,必然是那些在主体正确地把握了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的基础上进行的活动。换言之,所谓合理的需要是在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中被确定的,而对法律的价值判断不过是以主体的合理需要为尺度的对法律的一种评价。
不过,进一步的问题是,道德批判是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不只是道德批判,一种更为常见的形态是功利评价,因此,对法律的价值判断的合理性证明,只是告诉我们对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可能的,但却没有告诉我们对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必须的,也没有告诉我们,道德批判与功利评价是怎样的关系,而这些却正是法伦理学存在的直接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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