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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研究 □ 宋小海 英国陪审团制度在历史上到底如何形成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 ——-- 霍姆斯 问题的由来及其重要性 为了现代化,中国国内的各项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同时,鉴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压力,中国也在积极寻求并即将样一个热火朝天的时日,作者偏要在故纸堆里“无谓”地掏寻“英国陪审制度在历史上到底如何形成”这样一个“纸面古董在开篇之前有必要解释的问题。 其实,对研究论题的选择自然跟作者的学术偏好直接相关,因此有时并没有太多的理由可言言,笔者认为有其论题本身的重要性。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从 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全部
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研究
□ 宋小海
英国陪审团制度在历史上到底如何形成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 ——-- 霍姆斯
问题的由来及其重要性
为了现代化,中国国内的各项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同时,鉴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压力,中国也在积极寻求并即将样一个热火朝天的时日,作者偏要在故纸堆里“无谓”地掏寻“英国陪审制度在历史上到底如何形成”这样一个“纸面古董在开篇之前有必要解释的问题。
其实,对研究论题的选择自然跟作者的学术偏好直接相关,因此有时并没有太多的理由可言言,笔者认为有其论题本身的重要性。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从 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 1993 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除了起诉陪审团 —— 即大陪审团( 1948 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 1948 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 80 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案件占 4% ,民事案件占 1% 。 [1] 如此,陪审制在英国 , 看来确是衰落了。不仅如此,自 19 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衰落。
然而,陪审制在英国历史上(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曾长时间的兴盛却亦是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征 , 它使得英美的司法程序迥异于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司法程序 , 并由此发展出了英美法独特的法系,虽然在 19 世纪初期也曾尝试着引进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但是不多久即“蜕变”成了参审制度或者其他样式;有的甚至根本作,以至于不得不忍痛废弃。
可见陪审制度对于英美国家具有独特的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特的制度功能与特征。出于陪系具有如此特征性的意义,以及其历史命运之今昔巨大反差,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好奇:“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英国历史上形成的?”虽然,现在国内已有诸多学者对陪审制度大致的来龙去脉进行过概略探讨,但是,至今为止尚未见何在英国历史上形成”这样的基本问题进行过较为清晰的研究与叙述。
笔者认为对这样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制度为何在两大法系命运截然不同,以及为何昔盛今衰。法国哲学家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是一种可敬畏的并因此值得我们去挖掘与反思的存在。
是为本文写作的初衷。英国陪审团的原初 —— 团体证人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这为时人所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为这样的历史判断决不意含着英国的陪审制是源于其本土的。
当然,许多学者谈到陪审制起源一般总是从古希腊雅典与古起,笔者对这样的方法也心存疑虑,因为它们不久即从历史上消失,与现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实无历史联系 [3] 。因此,我陪审团着手去寻找其起源与传承。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 —— 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曼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 —— 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 (wapentake) 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 (reeve) 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 [4]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 Dunstan 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 [5] 尽管如此,由于它们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带有偶然作法的性质,因而大部分研究者)仍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 , 而上述类似作法充其量不引入准备了一些有利条件而已。
[6]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 8 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问题 —— 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
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采用的。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
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 [8] 地方封建主) [9] 断不能使用。
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10]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11] 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12] 比如行政官吏向其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
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13] 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审判书 》 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
[14] 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 , 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审判书 》 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5] 毫不夸张地说 , 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当然,如前文所交代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 justices in Eyre )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
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直至 14 世纪,由于有地方各郡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出现,使得奔跑,即能在议会上获取其所需的全国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负行政职责的巡回法官( justices in Eyre )越来越不受民众欢求很快被司专职审判的巡回法官( justices of assize )所取代; [16] 并且王室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全来的取证方式(调查陪审团)也多少有些难以适应这种专业化及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故而,在 14 世纪王室行政事务中的调调查陪审团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相关了。
当然,调查陪审团并非直到 14 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如前所述,诺曼征服后的英王室一开始从诺曼底引进十二人调查陪理中广泛地加以运用的。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
[17] 之前,( jury )的事例较少,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过陪审团。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不会陌生,无论是在行政事务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18] 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并且“司法中有大钱”(英格来丰厚的经济收入。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谋略,还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司法权对于英王室无疑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是个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国王,为了盘剥地方封建司法权,伸张王室司法权,他对传统的“令状”进行了微妙而又是根本性的将令状“司法化”。
令状( writ )初为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后继者统治英格兰时,王室对全国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令状由王室颁发,纠正处理那些引起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有碍国王安宁的行为)。这些令状种类较多,每一种都设计用来解决国王所干预状实际上是国王向地方渗权的有力工具。
由于这些令状负载着国王向地方下达的行政命令,收到令状的封建领主必须着手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因此,这个时候的令状是行政化的。但是亨利二世为了更深入地插手地方事务,伸张王室司法权,“司法化” —— 令状不再单纯地命令地方封建领主如何如何做,而是命令其将不法行为所涉之当事人传唤到王室派遣的法官面前室法官着手审理裁决案件。
这样就使得对不法行为的最终处理权事实上转移到了王室手中。这是一种王室对地方权力的绝王的每个令状就引起一起诉讼,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命令,在这个意义上说,国王的令状“司法化”了。这种司法化的令果是王室的司法权得以伸张,拿到司法令状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通过重罪上诉或大陪审团提起,不通过司法令王室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
为了改革的有效性,他还把调查陪审团与他的‘司法化’的令状制度结合起来。这样,每一类根据国王的司法令状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事案件,均得采用十二人陪审团审,以询问陪审团作为取证方法,而不得适用宣誓断讼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证手段,由此全体公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诉讼)中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
同时,亨利二世还辅派遣巡回法官( justices in Eyre )制度。这样亨利二世就确定了王室对颁发令状和对陪审诉讼的专有管辖权,使王室司法权获得正当性。 [19] 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审团来审作法。
从根本上讲,这些在王室司法中的陪审团与在王室行政事务中的陪审团在性质上并无多大区别,它们同样只是团体证人。人陪审团同样是从案件发生地的周围邻居中召集的,他们唯一职责是要如实地回答法官提出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问题。
悉案情,并且事先已经知道法官将会对他们提出什么问题,他们回答问题无需经过审判中询问普通证人的烦琐过程,法官一般直接根据陪回答来对案件作出裁决,不考虑也不允许提出其它证据 [21] ,因而它使得数量很少的王室法官(一共不超过三十名)就能务。
并且,由于采用询问十二人邻居陪审团作为取证方式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显然比地方法院通过宣誓、神裁及决斗等非理性的取件更具合理性,因而王室法官主持的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在政治上更受民众欢迎。另外,由于召集的十二人往往代表了其所在的村社共同体的意志,而村社共同体的意志在当时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威权,故而陪审团提供的有关意见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尊重王室司法的威望。
陪审团在王室司法中所具有的所有这些优点,都有利于王室的司法权向地方和封建的司法权渗透。后来随及客观形势的需要,王室新的令状被不断地创造出来 [22] ,这同时意味着陪审团在司法中的适用不断地“蔓延”,更直接地不断地得以扩张,由王室法官主持的审判一步一步地排挤掉了地方封建司法权。
由于从 13 世纪中后期始,王室司法机关逐业化,因而整个王室司法开始专业化。而地方封建法庭的运作一直是非专业化的,多少带有民众团体司法的性质。 [23] 这挤或取代非专业化的地方封建法庭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专业化的法律体系 —— 普通法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大大地改观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制局面,为国王统一管理国家,实现集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王室了干涉地方司法权,扩张王室司法权;也正因此陪审团在英格兰得以迅速发展。
对此,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 HOLDSWORTH 更英王室向地方渗权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24] 需加说明的是,亨利二世起初只是将陪审团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是没过多久(两年后),他出于同样的原因(加强王室对陪审团引入了刑事诉讼。
正如历史一贯表明的那样,由于早期国家观念的淡薄,对犯罪的控诉权基本上操于私人之手。这惯在当时的英国就是表现为“重罪上诉”( appeal of felony )。重罪上诉(非今日意义上的上诉)制度赋予受害人的男性臣有对重罪(轻微的“犯罪”可能根本不被视为犯罪,不过是一般侵权而已)提起控诉的权利,并且对重罪上诉的管辖权由于到了亨利二世时期,王室对全国实行控制的愿望和实际能力都在加强,重罪越来越被视为是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上诉对犯罪的控制与打击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人之间往往私了或出于害怕败诉而不敢起诉),自然而然,亨利二世急切地希望找到治罪的其他良方妙药。
最后,亨利二世所想到的还是他所熟悉的陪审团,这种陪审团要向王室巡回法官宣誓检举重罪。这就是起诉产生。这种起诉陪审团由王室巡回法官从百户区中召集产生,巡回官员向被召集的陪审团询问是否有犯罪发生,嫌疑人是向巡回官员检举,否则要受到重罚,而那些被检举的嫌疑犯就会作为被告在王室法庭上或者说巡回法官面前受到“水审”法使得少数几个法官就能在几天内处理数以百计的案件。
用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道森( DAWSON )的话说,采用陪审团的办伟大的创举”,“它几乎使得地方特权不能得到保障”, [25] 王权由此深入地方内部。 1215 年封建贵族愤愤不平地逼迫约( Magna Charta )就是这种王权过度侵夺封建地方权力的体现。
[26] 要说明的是,起初亨利二世只是使用大陪审团来“起陪审团扩展到刑事审判,被检举的被告仍接受神明裁判 —— 水审。但是,后来由于 13 世纪时人类理性逐渐抬头,教会法学原则,教皇英诺森三世审时度势,于 1215 年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会上废止了通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
由此迫使世俗刑事案件时采用新的审判程序。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王室便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 [27] 这就是刑事小陪审团然而,国王为了尽可能地打击国内犯罪行为、维持王国秩序,他要控制整个刑事审判。
于是,国王挖空心思要控制小陪审团小陪审团尽量循着国王的意志运作。起初,他的办法就是让起诉陪审团的一部分成员进入小陪审团,并构成小陪审团成员些就是,国王从起诉陪审团中挑出他所信赖的一部分成员(这些成员构成小陪审团的大部分),然后再点缀性地从外面加入几成了小陪审团。
显然,这样的小陪审团一般都会说被告人有罪,因为其中的大部分陪审员原先就是检举被告的人,更为重要的是起员若在法庭审判中(作为小陪审团成员)“裁定”被告无罪,就会受到重罚,因为国王规定一个陪审员不能作互相矛盾“王的这种做法一直心怀不满,因为这会明显地导致审判不公。
后来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盛,国王不得已于 1351—1352 年下令允成员提出反对或回避,自然那些曾参与起诉陪审团的成员一般就会遭到反对,从而被“淘汰出局”。由此,渐渐地,大小陪并终于在后来完全分离。
但是,国王仍绞尽脑汁力图控制小陪审团,比如陪审员要由王室官吏挑选;在很长时间里(约至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其它证据或证人;甚至在更长的时间里,不准被告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陪审团若作出了错误的有罪裁定被追究责任,被告对错误的有罪判决也没有正规的可救济的途径(对刑事陪审团的错误裁定提供新一轮的审判直到 17 世纪中 14 世纪已被许可),但是若陪审团作出了无罪裁定,开释被告,即使是正确的裁定,陪审团定要受到国王的严厉处罚,国王正是这样通过种种办法来控制刑事陪审团(这种严厉的控制当然也同样见诸于民事陪审团),使其服务于国王打击犯罪的。
无庸多言,刑事陪审团也同样不过是王室实现、维持其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已。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陪审团审中难有公正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国王通过种种酷刑来逼迫被告接受陪审团审(直到 18 世纪,被告人不申请陪审团审 [30] 对此, MAITLAND 直言道,陪审团(刑事与民事)之所以能在英国得以迅速地蔓延与扩张且得以稳固,根本上是出于英王室的政治需要。
[31] 至此,纵观陪审团在历史上的产生与发展,我们所能清晰看到的是这样一种事实:陪审团一直是作为奉诏履行义务,向王室提供其所需要的相证言的民众团体证人,它们是王室向地方攫取权力、力图实现其中央集权、控制全国秩序的有效工具;并且也正是因为如此格兰非常迅速地扩展蔓延并立稳脚跟。
换言之,作为证人的陪审团,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动因绝非出于民众的需要,恰恰是出于在某种程度上民众所反感的王权上非出于司法公正之考虑,而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我想说,在根本上仅此而已。恰如 MAITLAND 所言:被视为“人民自由之堡恰起源于法兰克,而非英格兰;是出于王室,而非民众。
[32] 陪审团之演变:由团体证人到团体裁判者当然,小陪审团从一开始被引入司法领域,在某种意义上,它就已经不仅仅是证人了。因为法官对陪审团提供的有关案情的意“奉”为事实真相,并直接根据陪审团的意见下判。
陪审团从一开始即具有的这种特征,为其后来逐渐地(当然是漫长地之演变奠定了基础。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缓慢地由证人角色向着司法裁判者角色演变,这种演变借助下列因素而逐渐首先是陪审团获知案情的方式的变化。
起初,陪审团是从案件发生地附近邻人中召集,陪审团通常自己了解案情,并根据其所了解掌握的情法官回答提出有关案件事实方面的意见,其它证人或证据不准在法庭上出现。 [33] 后来由于社会纠纷日益复杂,其所涉及的所能比,在这种情形下,单靠陪审团已无法获得关于案情的足够知识于信息,因而对在法庭上提出其他证据成为客观需要开始从跨地区中召集产生)。
[34] 另外,在涉及王室利益的诉讼中,国王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往往凭特权鼓励或证。国王的这种做法为整个国家的诉讼开了一种可传唤其他证人到陪审团面前作证的先河。 [35] 于是很自然,普通诉讼纷纷人与证据被提出来,至于陪审团面前。
由此,陪审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来对事实进行认定。至 1650 年,有案例表明经被认为是具有显著区别的了。再后来,情况就演变为陪审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能依自己的所知来认定事实效,新一轮的审判要被进行。
显然这样就使得陪审团日益褪去证人色彩,而向“裁判者”角色接近。其次,如前文所述,当事人往往会对陪审员提出回避请求或反对,那些容易导致裁判不公以及没有能力与资格来担任陪审员事人的反对。这种对陪审员的挑剔在随后的岁月里日盛。
这也使得陪审团与证人逐渐相脱离。因为显然,证人是无法替代的回避或反对的。最后,民众对国王惩罚陪审团的行为日益表示不满以至形成强大的反对浪潮,终于经 1670 年的一个案件( Bushell 案)后,证据自主地作出判决,不应被追究责任或惩罚。
这也同样强化了陪审团的司法裁判者之色彩。 [36]
我们很难给作为证人的陪审团何时彻底演变成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团划一条绝对的界限,但一般认为,至 17 世纪中期,其“突出。约在 18 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演变为裁判者。
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团之稳固随着陪审团的司法裁判者之特征逐渐强化与突出,一些微妙但具有质性的变化开始也在历史上悄悄地发生。英王室经过几权已经基本确立,并且往往表现的过于专权与残暴,司法有时就直接成了为国王任意压制民众的手段,特别是在都铎王朝及斯我们所熟悉的星宫法院(星座法院)就是王权专政的得力机构。
但是,历史的另一面也在悄悄地发生,那就是国王对陪审团由王室官吏召集的其所信赖的陪审员,现在由于这些陪审员可能存有偏心而会遭到当事人一方的反对;起初,陪审员由王室官由选举产生的发展趋势; [37] 以前可以控制其他证据的提出,从而间接地控制陪审团的裁定,现在各样的证据被理所当然地提出不合国王口味的判决,国王现在也越来越不能随意地对陪审团加以处罚了。
一句话,原来是国王专政的有效工具陪审团,王的控制,并且由于陪审团现在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从而在实际上就能成为民众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自由而直接反一处堡垒了,最著名的就是 1554 年的 Throckmorton 案和 1670 年的 Bushell 案。
此两案中,陪审团坚决反对王室的专权与骄横罪。 [38] 有鉴于此,王室一方面仍顽固地妄图继续加强对陪审团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弃陪审团于不用的迹象,臭名昭著的星座法院审制;科克( Coke , Sir Edward )爵士也曾认为重罪犯可以不经过陪审团审而处以死刑。
[39] 事实上,恰如前文所表明,国王从来就不是为推广陪审团而采用陪审团,国王所需要的并不是陪审团本身,而是需要借陪统治。如果条件许可有更有效的办法来达到他统治国家的目的,他完全有可能弃陪审团于不用,而采用那更有效的办法(发展起来的可对被告实行刑讯的纠问式诉讼制度)。
13 世纪布莱克顿( Bracton )审讯方法以及 16 世纪星座法院的兴起即为然而,就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唯恐王权专政的民众(特别是日益兴起的资产阶级)及时敏锐地发现并紧紧地抓住了日渐裁判者化的陪“珍宝”。
因为恰如 1554 Throckmorton 案和 1670 年的 Bushell 案所表明的那样,日渐“裁判者化”了的陪审团可以成为有力地反处堡垒,陪审团可以站在民众的立场维护司法的基本公正,保障人民自由,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权益。
以前是证人)来实现集权,如今是民众发现他们可以利用陪审团(裁判者)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对抗王权专政。正是因为这样护、保存司法化了的陪审团。终于, 1688 年所谓“光荣革命”成功,革命力量与国王达成妥协,于 1689 年签定了 《 权利法案其一、向来对于大逆罪之陪审员,往往选任不当,易致偏颇,此后陪审员必须为适当之登录,并由选举产生;其二、此后关于大逆罪之公判,陪审员有自由认定事实之余地,不应受任何干涉及恐怖,俾其得尽公平之职责。
这两点都是鉴于昔日王权专政而特别加以载明强调的。从此,英国陪审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自由独立之地位得到保障,免去其遭受而英国陪审团也自此由原先是王权集权之手段翻变为抵制王权专政的“人民自由的堡垒”(布莱克斯通语)。
[41] 英国的陪稳固和发展,并随着其殖民统治而遍传北美与亚非。以上所陈,为英国陪审团制度之起源与演变经过之大略。需加说明的是,英国至此没有关于陪审制度的概括立法。时至 1825 的规定,即 《1825 年陪审条例 》 。
鉴于情势变化, 1870 年又对其作出修改,颁布了 《1870 年陪审条例 》 。至此,历史向我们显示 : 基本上是出于民众与王权专政进行政治斗争之需要,而非纯司法上之考虑,陪审制才继续在英国得到历史并没有就此驻足。
在随后的岁月里,我们将一再地看到类似的情形。遍考北美与欧陆的历史,上述结论大致同样地适我们可以大略地下这样一个结论:近代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基本上源于民主革命之政治需要,而少为制度化的司法目的之理性考者称之为“陪审制度的政治属性”)。
阮成毅先生对此曾有过颇富文采的点评:“考各国采用陪审之最初动机,多半由于民人民心理之狂热。” [43] 或许正是因此,在激情过后,出于诸多专业司法上之理性考虑,陪审制遭遇到了种种问题(比如效率低等),终衰落为如今的模样 [44] 。
后来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堪称完善的证据规则实际上就是对陪审制度在司法上的明救,但是,这种补救终究无法彻底根除或改变陪审制度的政治属性之根源。因此,英美陪审制度的衰微,恐怕是事理所至结语至此,我们算是概略地考察了英国陪审团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
当然,笔者深感这种考察的粗糙与不足,唯愿来日能够继续漏。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想作一点个简短评论。
从历史上看,陪审团起初是作为民众团体证人是基于法兰克国王为维护王室特权的需要而产生,并由于同样契合封建时期英王室集而在英国迅速扩展并得以稳固;至陪审团因各种历史机缘而由证人逐渐演化为“裁判者”时虽难以“再悦龙颜”,却恰又深切之政治需求而得以在英国继续生根发展。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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