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限定为七人
一、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当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全部
一、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当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当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雇工在七人以上,不符合劳动部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故不应当适用劳动法来调整。
第二、如果扩大解释,将“个体经济组织”解释为雇工在七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就适用于劳动法,那完全是错误的。因为:一是任何人都没权利扩大解释法律,包括仲裁委、法官;二是将本案纳入劳动法调整,不符合一般社会常理,加重个体工商户户主的责任。
因为个体工商户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其资金不足,缺少竞争能力,如果再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劳动法调整,就会使个体工商户出五险、承担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工伤事故责任等,严重与社会经济环境相矛盾。
第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此条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的进一步细化,而是不对劳动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
第四、被申请人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但是双方主体都是平等性的,没有隶属性,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的,符合了雇佣关系的一般法律特征。故本案不应当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被申请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对于申请人的几项申请请求,我们作如下答辩。
第一、对于拖欠的工资不是900元,而是649元。
第二、加班费1400元的问题,申请人没有加班,当然没有加班费。
第三、社保补助金600,不属于本案争议的范围。
第四、押金200元不是事实,当然也不同意退还。
第五、优秀员工奖100元,申请人没有任何根据,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的范围,不应当支付
第六、经济补偿3900元,不应当支付。
理由如下:
1、本案属于雇佣关系,刚才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故不应当有经济补偿金。
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签订合同,申请人觉得这样自己被绑定了,她不愿意签,所以她自己走了。根据规定,也没有经济补偿金。
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只有十三天,还没有到一个月,更没经济补偿的说法。
综上所述,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