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毒性药品是如何管理的?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 责;配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收购、经 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 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性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1) 毒性药品的生产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全部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 责;配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收购、经 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 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性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1) 毒性药品的生产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自行销售。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 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应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 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 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 处理,不得污染环境。(2) 毒性药品的供应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 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 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 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性药品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事故 发生。
(3) 毒性药品的使用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 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 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需经原处 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存2年备查。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自配民间单方、秘方、验方需用毒 性中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药品经营企业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4) 罚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1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 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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