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规定了哪些渠道和形式?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33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 种渠道:
(1) 推荐者介绍候选人Q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 时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 主要目的是让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 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二是 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 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或代表 小组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 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
人的情况。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任务落在选举委 员会或大会主席团的身...全部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33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 种渠道:
(1) 推荐者介绍候选人Q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 时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 主要目的是让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 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二是 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 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或代表 小组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 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
人的情况。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任务落在选举委 员会或大会主席团的身上Q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要积极、 主动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形式 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的,并在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作 了补充。一些地方反映,过去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过于简单, 不少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够了解,增加代表候选人与选 民见面的形式,效果不错。
但法律对在何种情况下要组织见面, 见面的形式是什么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容易导致对代表候选 人情况的介绍不够详细,选民没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影响见面效 果,从而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强化见面制度,一些地方建议 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予以细化,并作出更加刚 性的规定。
据此,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将有关代表候选人与 选民见面的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 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 选民的问题对于这一修改,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增 加了组织见面的条件。根据原条文的规定,是否组织见面,由选 举委员会掌握。新修改的条文规定,“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 委员会必须组织见面,加强了组织见面的力度。第二,细化了见 面的内容。
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除了回答选民提出的 问题,还应当主动向选民介绍本人的情况。“本人的情况”以让 选民更多地了解自己为原则,可以包括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 作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
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不同于西方国家实行的竞选制 度。
竞选作为西方各国选举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选举的一个重要 环节,是和西方国家实行的政党政治密切相关联的。在西方各 国,候选人一般都是由各政党或各种政治派别提名产生的。各 党派为了使本党在选举中获得胜利,不仅在候选人提名上十分 谨慎,而且候选人一旦确定后,各党派对其提名的候选人将给予
最大限度的支持。
这种支持不仅表现在筹措必要的竞选经费方 面,而且对候选人的竞选纲领、竞选策略、竞选机构、竞选信息、 竞选工具等方面也要提供最广泛的支持,以便候选人利用各种 形式和机会向选民宣传候选人,提高选民对他的信任和支持,以 最终赢得选举
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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