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认为政府侵犯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朱某与夏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在政府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朱某分得承包地3。88亩,夏某分得承包地4。35亩。1995年,为经营耕种方便,朱某与夏某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将自己村南的0。 8亩承包地与夏某村东的0。78亩承包地互换耕种。随后两人互换耕种近17年相安无事。2013年,某公司到该村从事农业科研,需要租种村里的土地。这时朱某才发现,夏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仅有原本夏某村东的0。 78亩地,还将原本自己的这0。8亩地也登记到了夏某名下。朱某发现后,与夏某理论,夏某不承认自己与朱某互换耕地事实的存在,并称政府将地登记到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承包地。朱某认为政府侵犯...全部
朱某与夏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在政府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朱某分得承包地3。88亩,夏某分得承包地4。35亩。1995年,为经营耕种方便,朱某与夏某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将自己村南的0。
8亩承包地与夏某村东的0。78亩承包地互换耕种。随后两人互换耕种近17年相安无事。2013年,某公司到该村从事农业科研,需要租种村里的土地。这时朱某才发现,夏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仅有原本夏某村东的0。
78亩地,还将原本自己的这0。8亩地也登记到了夏某名下。朱某发现后,与夏某理论,夏某不承认自己与朱某互换耕地事实的存在,并称政府将地登记到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承包地。朱某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打算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他有权利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吗?律师说法农民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提起的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作为每个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人民政府依国家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本案朱某认为政府将自己的承包地登记到夏某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人民法院也应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案受理本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k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