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建期间相关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税法规定,分析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筹办 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间无生产经营收入, 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筹建中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避免了业务招待费按 销售(营业)收入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孰低原则确定而无法税 前扣除问题。201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可税前 扣除金额为:6x60% =3。 6 (万元)。关于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全部
依据税法规定,分析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筹办 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间无生产经营收入, 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筹建中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避免了业务招待费按 销售(营业)收入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孰低原则确定而无法税 前扣除问题。201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可税前 扣除金额为:6x60% =3。
6 (万元)。关于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的年度会计利润。
甲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 计人当期损益,确认会计利润-30万元,账务处理是恰当的。但税法未对筹建期间公益性捐赠支出做出特别规定,所以可税前扣除金额为 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5万元。
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 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 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 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甲公司当年会计利润-30万元,经纳税 调整计算,以后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 - 5 - (6 - 3。 6) = 22。6 (万元),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选择一次性 扣除,也可按不低于3年期限均匀税前扣除,而不认定为2013年的 税收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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