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实践中,很多单位在临近法定节假日或传统节日时,都会发放各种名目的职工福利,例如“过节费、开门利是”等,这些费用到底属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呢?按照《规定》的内容,职工福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也一直强调要求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福利按照工资标准纳税。 因此,有人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各种名目的福利也应当属于工资的组成范畴,从而纳人经济补偿金的统计范围。而广东省的规定则是将国家的法定福利和用人单位...全部
实践中,很多单位在临近法定节假日或传统节日时,都会发放各种名目的职工福利,例如“过节费、开门利是”等,这些费用到底属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呢?按照《规定》的内容,职工福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也一直强调要求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福利按照工资标准纳税。
因此,有人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各种名目的福利也应当属于工资的组成范畴,从而纳人经济补偿金的统计范围。而广东省的规定则是将国家的法定福利和用人单位的福利区分开来,并明确规定国家的法定福利不属于工资范畴,但对用人单位的福利是否属于工资范畴未作规定。
如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笔者认为,企业福利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首先,从工资的性质来说,不管是根据劳动部还是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工资的性质首先必须是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取得的直接收入,非劳动报酬则不属于工资。
而职工福利通常是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所设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建立的某些补助和补贴制度,是单位对职工生活的照顾,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工资之外的物质待遇,是劳动的间接回报,它包括国家法定福利比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和企业福利如过节补贴、餐费补贴等。
其次,按有关规定,职工福利基金是以在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提取的,企业有权在规定的比例内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并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决定发放福利的项目,其发放行为不违反国家的规定,亦不改变所发放金额的性质。
因此,工资与福利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正因为工资具有劳动报酬的特点,而福利具有非劳动报酬的特点,所以在劳动者的收入中区分开来其实是比较容易的。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请事假十天,按大多数用人单位的规定,其工资奖金肯定是要扣除,因为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
但是对于春节、元旦、中秋等发放的过节费及开门利是等费用,却一般不会因为劳动者请假而不发,因为过节费等属于福利,一般情况下员工都可以按标准享受,与员工的考勤即是否提供了劳动并没有直接关系。另外,从法律规定来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即便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亦在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资不包括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人。
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已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从以上各类法规可以看出,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当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凡是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向职工发放的各种补贴或津贴,都不应属于工资的范畴。税务机关出于国家税收的考虑,从税法的角度要求福利也要按照工资纳税,并不影响劳动法规中工资的定义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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