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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关闭该如何补偿职工

具体写出如何补偿职工,和补偿的政策,注意是政府关闭的企业,该如何补偿被关闭企业的在岗职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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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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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的“遣散费”在劳动法上被称为“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因企业清算而终止的,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才施行,本例中,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到12月10日属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算一年,企业应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作为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例中,也就是2008年1月到12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面说的2008年2月到12月之间的双倍惩罚工资,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此外,根据第47条第2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ZF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07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892元,因此,如果员工(特别是企业的高管)的月工资高于标准3倍的,他们的经济补偿金为2892×3=8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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