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音拓深圳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待遇怎么样?
中介公司“人间蒸发”
百余名工友近20万元工钱被“卷走”
深圳晚报见习记者姚尧报道
“我白干了2个多月,辛苦的打工钱一分钱都没拿到,就被工厂赶出来了!”近日,工友小胡向记者哭诉他被欠薪的经历。 与小胡一样,有127名普工,近20万元的工资都没有发到他们手上。当时派遣他们到工厂打工的深圳市特康科人力资源部也“人间蒸发”了,而聘用他们的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工资已经发给了特康科人力资源部。 如此一来,公司和中介双双不认账,工友的工资究竟发给了谁?
百余工友工资被拖欠
今年3月份,小胡首次远离家门,来到深圳找工作。他在罗湖人才市场看到,一家名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
中介公司“人间蒸发”
百余名工友近20万元工钱被“卷走”
深圳晚报见习记者姚尧报道
“我白干了2个多月,辛苦的打工钱一分钱都没拿到,就被工厂赶出来了!”近日,工友小胡向记者哭诉他被欠薪的经历。
与小胡一样,有127名普工,近20万元的工资都没有发到他们手上。当时派遣他们到工厂打工的深圳市特康科人力资源部也“人间蒸发”了,而聘用他们的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工资已经发给了特康科人力资源部。
如此一来,公司和中介双双不认账,工友的工资究竟发给了谁?
百余工友工资被拖欠
今年3月份,小胡首次远离家门,来到深圳找工作。他在罗湖人才市场看到,一家名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招工信息,该厂待遇优厚,但到场招人的却不是该厂的员工,而是由特康科人力资源部负责招人。
小胡说:“这个中介说他们是工厂派来的,只用交几十块的车费,就可以把我们带过去。”
随后,小胡经该中介公司的介绍,他们一行几十人来到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做普工。仅仅做了2个多月,5月初,该公司无任何理由将他们陆续解雇,小胡告诉记者:“与我一起的127名普工,全部都被解雇了,他们应该都是特康科公司招过来的。
”
在来到该厂初始,小胡等127名员工没有与该厂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就直接上岗了。当该厂在5月份要求他们离职时,承诺会在6月15日之前将工资发给他们,但是,小胡等工友觉得此事有蹊跷,于是在5月30日,他们来到当初特康科人力资源部在笋岗大厦的办公地址,但发现早已人去楼空,“人间蒸发”。
小胡称,“然后我们马上回到厂里,但他们说钱已经给了特康科了,没有钱给我们了。”
昨日,记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中查询,并没有小胡所谓的特康科人力资源部,但有一家名为深圳市特康科信息咨询部的公司,该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仅限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家政服务。
随后,记者在百度中搜索“深圳特康科”字样,搜索到的第一条即为“深圳福田区特康科电子公司是不是真的骗子公司”的网友提问,而类似的提问不下于10条。小胡认为:“如果厂家真的把钱给了特康科,那特康科肯定是骗子公司!他们卷钱跑了!”
相关公司被疑“踢皮球”
昨日,记者致电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该厂经理欧阳燕萍告诉记者,这100多名工友的钱,除去已经发放的2万多元外,其余19万多元的工资已经打给特康科公司了。
她说:“钱我们已经给了特康科,而且都是有证据的。现在我们也找不到这家中介公司,工友问我们要钱,我们也没有办法。”
随后,记者致电深圳市特康科信息咨询公司的王姓负责人,但他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据工友小胡猜测:“有两种可能,一个是特康科是骗子公司,卷了我们的钱跑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鸿音拓和特康科室一伙的,都是骗子公司。”目前,与小胡一起被拖欠工资的百余名工友,几乎都已经回家,多数人“放弃”了被拖欠的工资,留在深圳的仅有10多人,并都已经在其他的厂打工。
他们普遍认为:“要回工钱可能很难,但还想提醒一下其他的工友,不要再上当,要到正规的工厂打工。”
深圳罗湖区笋岗大厦1806人事部。联系人:龙主管 电话:0755-36947146 2010-05-11日下午3点~6点深圳市福永镇白石厦工业园 进大门左拐306 王斌(王总),梅总等五人 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永镇龙王庙工业区A10西F8) 欧阳艳萍(法人代表) 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建国宾馆103室4月12日 以上的时间和地点,人物都与下面发生的事情有关。
2010年4月12日上午10点半,我来到爱国路建国宾馆103室应聘,也就是进宾馆门口左边的一个房间。这是一家叫鸿音拓的电子厂,主要生产手机喇叭。当我进去时,里面有两个人,我问这是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吗,其中一位自称公司的招聘人员的“梅总”回答说是,我又问这是公司直招不是,他说是,他给我简单介绍了公司了待遇并补充说这儿是公司在罗湖的办事处。
当时又来了几个前来应聘的,大家都信以为真。 4月12日下午1点半我们进行试工,4月13日,我们正式上班。每天上班的时间差不多都是12个小时。 4月30日,公司发工资,听到广播上说:从罗湖来的到会议室去领取3月份的工资,当时我们听到后就想:为什么工资还要分批发,并且发工资的人不是公司财务而是找那个所谓的“王总”,公司跟那些3月份领工资的员工这样说:“你们是从罗湖过来的,是王总介绍过来的,你们就找他去要工资”。
当时我们得到这样的消息就知道上当了。于是好多人选择辞职,但是公司不给批。公司给出的说法是你们辞职去找王总,你们跟公司没有关系,要走可以,但是按自离,没有一分工资。为什么大家都闹着要走就是王总扣了一大部分我们的工钱,其中有位从罗湖来的员工作了18天仅仅发了200多元钱!! 从罗湖来的纷纷要求辞工,好多人都没批,于是好多人都干了将近一个月也自离了,分文也拿不到。
就是几个批的也是假象。 5月10日,终于许多人忍受不了,其中一条线罢工。 5月11日上午,潘金凤,这是负责安排从罗湖过来的人员的。她说王总今天来了,估计要给你们这些申请辞工的要结算工资,当时大家想着赶快离开这儿吧!谁知道厄运就要来了。
。。 5月11日下午,他们,也就是王总和他带来的人要我们来到宿舍,说的要给我们结算工资,要我们排队两个两个来。之后我们就可以离开这里了。。。他们来了五六个人,外面好像还有个放风的,个个凶神恶煞,我们就觉得不对劲了,他要我们坐下来,刚坐下来,五六个人就对我们两个又打又骂,拳打脚踢,还威胁我们要把我们扔到海里去,把我们的胳膊或手指砍了。
。。被他们一顿毒打之后,他们要我们说出谁是罢工的带头人,我们不知道他们就打,我们实在不知道,他们也没办法,最后说让我马上收拾东西离开这里,还说不要让我们跟公司内的任何员工有联系,否则就让我们永远消失,他们还说这是萍姐(欧阳艳萍)让我们对你们这些反动派的一点教训,她如果要是再给点钱要你们小命你就活不到明天,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吗?我们是黑社会,知道吗,什么都干得出来!他们还把我们的身份证抄写了下来,最后还威胁我们说:“我们都有父母兄弟姐妹,都希望他们不会出什么事,父母也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儿子缺胳膊少腿的。
”威胁我们不要把今天发生的事情乱讲个别人听。。。否则就杀了我们 我们马上收拾了东西,就这样,辛辛苦苦工作了近一个月,没有拿到分文工资反而遭到一顿毒打和侮辱!!这样的黑厂在太平盛世下却如此猖獗!!国法何在!!人性何在啊!!? 我只怕投案无门!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95号
原告劳动者,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A10栋第八层西,组织机构代码664183292
法定代表人欧阳艳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灿,系该公司职员。
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冼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动者。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5月15日,被告以为原告结清工资为由让原告离开公司。在职期间,被告位向原告支付任何工资报酬。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29日至5月15日工资1607。
569元,加班费2642。437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4月29日至5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3119。6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62。6元;4)被告支付原告待通知金2579元;5)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动报酬4250元的100%赔偿金4250元;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此产生的费用;7)被告返还原告入职申请书。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厂牌与被告的厂牌不一致,厂牌印章模糊无法辨认,且被告名称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并非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原于2010年3月2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生产部普工,于同年5月15日被被告辞退。
原告提供的厂牌显示,服务企业名称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所在部门和职位分别为“生产部”。“普工”,该厂牌加盖的印章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原告提供的工服,左前胸显示有标识和“HONGYINTUO”字样。
原告提供3张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显示,上述招聘信息加盖了“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印章,其中2009年12月2日招聘信息上印章与原告提供的厂牌上的印章一致。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两张厂牌显示,该厂牌与原告提供的厂牌形式一致,但加盖的印章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主张其公司无行政部印章。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指派工作人员依职权到被告公司进行调查,对该公司3名员工进行相关询问,经核查,该3名员工厂牌均盖“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印章,并均指认原告提供的工服系该公司工作服。
原告于庭审时撤回要求被告返还入职申请书的请求。
另查,被(原)告曾向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数额为2762元外,其余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该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裁令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牌、招聘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厂牌、工服、庭审时有关的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调查的结果均能够相互印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原告曾入职被告处工作的事实。
故对原、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有关2010年3月29日至5月15日工资及加班费。现有证据无法显示被告曾支付原告相应工资报酬,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工资报酬,被告应担不利后果。
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3月29日至5月15日工资1350元(900元/月*1。5月)。至于加班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有关未签定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0年4月29日至5月15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50元(900元/月*1/2月)。
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应承担相应后果,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有关待通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给付待通知金的情形。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待通知金的情形,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有关拖欠劳动报酬的100%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原告可另行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有关返还入职申请书。原告已于庭审时撤回该项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有关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关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现有证据亦无法显示该项请求已经仲裁程序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0年3月29日至5月15日工资RMB1350元;
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MB450元;
三、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38)]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96号
原告劳动者,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A10栋第八层西,组织机构代码664183292
法定代表人欧阳艳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灿,系该公司职员。
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冼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动者。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5月15日,被告以为原告结清工资为由让原告离开公司。
在职期间,被告位向原告支付任何工资报酬。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劳动报酬20%经济补偿金1062。5元;2)被告返还原告入职申请书;3)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及因此产生的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厂牌与被告的厂牌不一致,厂牌印章模糊无法辨认,且被告名称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并非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原于2010年3月2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生产部普工,于同年5月15日被被告辞退。
原告提供的厂牌显示,服务企业名称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所在部门和职位分别为“生产部”、“普工”,该厂牌加盖的印章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原告提供的工服,左前胸显示有标识和“HONGYINTUO”字样。
原告提供3张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显示,上述招聘信息加盖了“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印章,其中2009年12月2日招聘信息上印章与原告提供的厂牌上的印章一致。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两张厂牌显示,该厂牌与原告提供的厂牌形式一致,但加盖的印章为“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主张其公司无行政部印章。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指派工作人员依职权到被告公司进行调查,对该公司3名员工进行相关询问,经核查,其厂牌均加盖“深圳市鸿音拓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印章,并均指认原告提供的工服系该公司工作服。
原告于庭审时撤回要求被告返还入职申请书的请求。
另查,被(原)告曾向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涵盖了本案诉讼请求,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厂牌、招聘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厂牌、工服、庭审时有关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调查的结果均能够相互印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原告曾入职被告处工作的事实。故对原、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有关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现有证据无法显示被告曾支付原告相应工资报酬,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3月29日至5月15日工资1350元(900元/月*1。5月)的25%的经济补偿金337。
5元。
有关返还入职申请书。原告已于庭审时撤回该项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有关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关损失,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现有证据亦无法显示该项请求已经仲裁程序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0年3月29日至5月15日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37。
5元;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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