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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 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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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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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讼争借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故应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讼争借贷关系相对于正常的夫妻一方单独举债的情形而言具有特殊性,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登记结婚后的第三日,且是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来用于返还被告陈某礼金的,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实质性要素,故应认定为属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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