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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对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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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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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4条规定: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 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 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本条规定是明确对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管 职责的部门及其具体工作分工。对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务行政主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这些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配合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体现了 "依法行政,综合治 i 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检查:餐饮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餐饮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 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情况、餐 饮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条款对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 饮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 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督促有关部 门处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行业监督管理,是餐饮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餐饮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未建立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未设置逃生疏 或者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未设置能够 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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