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全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和各区(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南、市北、李沧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
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要求,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棚改服务的需求确定。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市棚改办)要结合实际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改服务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负责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棚改办)测算并审核市南、市北、李沧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和分期购买计划,并将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市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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