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2010年3月,赵某应聘到某房产开发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建筑工地担任 电工维修工。公司一直没有给赴某缴纳工伤保险。2010年6月,赵某在维修 照明设施时不小心从高处摔下来,导致小腿骨折。赵某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 工伤赔偿。 后来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7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公司一直认为赔偿太多,所以 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赵某无奈,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申 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全部
2010年3月,赵某应聘到某房产开发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建筑工地担任 电工维修工。公司一直没有给赴某缴纳工伤保险。2010年6月,赵某在维修 照明设施时不小心从高处摔下来,导致小腿骨折。赵某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 工伤赔偿。
后来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7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公司一直认为赔偿太多,所以 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赵某无奈,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申 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 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 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调解也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书也不具有直 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有两点必须特别注意。
首先,依法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第 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理解 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 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其次,与劳动者生存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 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 出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一种方式。所谓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 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 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申请支付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本案中,赵某选择了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房产开 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以此为依据,裁定公司向赵某一次性赔偿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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