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想让他回户口所在地长宁区就读,不知该怎样操作?
长宁区教育局 长宁路599号 电 话22050000 邮 编200050
网 址
基础教育办公室
联系电话:62513499×2323 62513499×2324
打电话22050000向教育局咨询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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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教育局 长宁路599号 电 话22050000 邮 编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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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办公室
联系电话:62513499×2323 62513499×2324
打电话22050000向教育局咨询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本市范围内转学,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可持联系单与转入地所在区教育局联系,由区教育局安排转入学校。小学生转学,可持联系单与转入地所在区教育局联系,由区教育局安排转入学校。
小学生转学,可持联系单直接到居住处附近的学校联系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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