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动迁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 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 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 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 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 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 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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