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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行政法中的近亲属为何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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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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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原因,俺想民法是私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实行不告不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将其对近亲属的划分作为一个衡量的标准尺度的话,由于行诉的双方当事人是隶属关系,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相关人行政诉讼法是民诉的特殊程序,且其被告/被申请人是国家行政机关,因而扩大范围是可以理解的。
    而刑法由于其是针对犯罪及刑罚的学科,我国实行纠问制的背景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控制(如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在程序上要求更为严格些。当然这只是区区拙见,权当抛砖引玉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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