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国家的主权在这几个名词上是如何的?
1。领海
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称为领海。关于领海的宽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是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基线内的水域则为内水。领海基线有两种:(1)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2)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的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这种基...全部
1。领海
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称为领海。关于领海的宽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是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基线内的水域则为内水。领海基线有两种:(1)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2)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的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这种基线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各国可依其海岸的具体状况自行择定领海基线。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其中主要包括: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物,除爱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捕鱼和开发领海资源的专属权利;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等。
但是,沿岸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车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是否享有这项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分歧。
2、公海
按照传统国际法,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通称为公海。《联合国海洋公约》给公海下了新的定义:“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车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平等使用。
它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公海自由被看做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其内容最初意味着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各国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爱别国干扰的航行权。
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慌,人类对海洋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公海自由也有了发展。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上述各项自由就是传统国际法上所谓的“公海四大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为公海自由增加了两项新内容,即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就各有其国籍。
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船旗国对具有其国籍的船舶,应行使有效的管辖和控制。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非法贩运毒品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干涉。
3。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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