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一年未申请执行还有效吗?
1、判决书胜诉后的申请执行时效,2008年4月1日前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规定。 如果胜诉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失去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判决书仍然有效。
2、2008年4月1日后则适用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全部
1、判决书胜诉后的申请执行时效,2008年4月1日前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规定。
如果胜诉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失去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判决书仍然有效。
2、2008年4月1日后则适用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延长了一年。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