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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的这种风气当然会影响孩子的心灵。最近听说一件事,有个三年级学生,向他爷爷要10元钱,爷爷问做什么用,他只好如实相告。原来学校准备搞文艺演出,他们班有个节目,但只允许10名学生参加。负责该项组织工作的是班长,班长对同学们说:“现在的社会大家都知道,有了钱啥子都好说。 我呢,谁给我点钱,我就让谁参加,谁给得多谁上,起价五元。\"小学生的自尊心都很强,当然渴望参加,所以这个学生就向爷爷要钱。前年,我的一个学生的小孩高中毕业,参加了高考,成绩出来后跑来问我填志愿的事。 我问她的孩子自己有什么意向,希望学什么专业,对什么专业感兴趣,她居然说:“我要报一个年薪60万的专业!”可见钱在孩子...全部
1 社会的这种风气当然会影响孩子的心灵。最近听说一件事,有个三年级学生,向他爷爷要10元钱,爷爷问做什么用,他只好如实相告。原来学校准备搞文艺演出,他们班有个节目,但只允许10名学生参加。负责该项组织工作的是班长,班长对同学们说:“现在的社会大家都知道,有了钱啥子都好说。
我呢,谁给我点钱,我就让谁参加,谁给得多谁上,起价五元。\"小学生的自尊心都很强,当然渴望参加,所以这个学生就向爷爷要钱。前年,我的一个学生的小孩高中毕业,参加了高考,成绩出来后跑来问我填志愿的事。
我问她的孩子自己有什么意向,希望学什么专业,对什么专业感兴趣,她居然说:“我要报一个年薪60万的专业!”可见钱在孩子们的心目中已是何等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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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时代我赴日留学生活五年,学习语言和新闻。
原以为地处亚洲的日本和中国在人种上有相似之处,对性的认识也会相近,没想到来这里后给我的感觉是,日本人虽对中国文化佛教非常崇尚,可对性的看法和做法却极不相同,日本的性开放程度不次于欧美,但他们对性的态度十分独特和欧美并不一样,有些让人难以接受,毫不夸张地讲,日本民族非常变态,他们对性活动的约束极少,甚至超出了社会伦理允许的范畴。
我在此并不是要斥责日本人的行为,也许他们对性有自己的理解,只能把这看作是他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日本法律明文禁止乱伦,官方舆论对乱伦行为是严厉谴责和极力反对的,对父亲强奸女儿或儿子强奸母亲的犯罪人要处以重刑。
在国内的时候好象听说过少女被亲生父亲糟蹋的,但从未听说女性被亲生儿子侵犯的,可到日本之后却几次在报端见到这样可怕的消息,可见日本的乱伦现象比中国严重得多。在日本不仅可以在媒体上常见到有关乱伦的报道和介绍,而且有时人们也喜欢议论涉及乱伦的消息,就好象我们中国人喜欢抱着猎奇心理议论某某和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样。
和国内不一样的是,日本民间或人们私下里对那些“不伤害当事人且不危及他人”的乱伦事件是保持比较宽容的态度的,这样一来乱伦行为的私密性就不是特别强,不少日本人都认为乱伦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两相情愿就等同于一般的男女偷情,某些人在议论别人的乱伦行为时不以为耻甚至带着有些艳羡的语气
3 我国农村社会犯罪“私了”现象调查
多年来,私了现象常见于一些民间民事纠纷,而记者近日在山东调研发现,当前农村犯罪私了现象正愈演愈烈,亟待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据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项调查,目前我国农村发生刑事案件后进行私了的占农村犯罪案件的25%以上;而在城镇,这个比例不足4%。一些长期从事农村法律工作的律师认为,乡村犯罪私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当代中国农村由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艰难转型的历史进程。
农村犯罪私了涉及罪种多、涉及人员广
记者调查发现,从目前出现的犯罪私了现象看,主要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农村犯罪私了涉及种类多,性质远比城市严重。像抢劫、强奸、放火、重伤害,甚至故意杀人这样的刑事案件也经常见到。
相比而言,城镇犯罪案件进行私了的,一般都是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性质较轻的犯罪。二是农村犯罪私了往往涉及人员较广,易形成集体犯罪。谁家一出事,亲戚邻人有的出钱,有的出物,有的说情,会牵连很多人犯包庇罪、窝藏罪、伪证罪等。
针对费县联合调查组的行为,一些法学专家分析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党组织无权插手具体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活动。可以认为,费县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剥夺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效力。
在执法过程中,还有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司法效率低,吃、拿、卡、要,甚至大搞枉法裁判、权钱交易,完全失去了当事人的信赖。山东宁阳县东疏镇一村支部书记伙同其子将一村民打成重伤,当地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侦查,不让做法医鉴定。
被害人告状无门,被逼接受中间人的调和,得到1。5万元的赔偿费用后放弃控告,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法学专家指出,这类私了案件的实质是公权逼迫私了,在当前具有一定普遍性。从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说,公权逼迫私了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荡然无存;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公权逼迫私了助长了以钱换刑、以权换刑,严重损害了基层党组织及司法机关的形象。
性侵犯等案件:私了其实难了
记者调查发现,在农村大量发生的性侵犯案件中,私了表面上虽有\"保全家丑,保全面子\"之效,但实际上私了之后往往又酿成难饮的苦酒。
兖州市小孟乡有一对姨表兄妹,男方利用捆绑和关闭等手段,限制女方人身自由,长达3个月之久,逼女方答应与自己结婚。
其间,男方多次与女方强行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3个月后,女方在一个风雨交加之夜,趁其不备,磨断绳套逃出。之后,双方在其舅父的调和下达成私了协议。协议规定:男方支付女方各种损失3000元。女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又碍于亲戚的情面,没有报案。
一个月后的一天傍晚,女方正在麦地锄草,突然被男方带人用机动车绑架。在律师的关注下,女方的父母才下决心向检察机关报案。之后,公安部门出动警力50余人,用了3天时间,才将女方救出。其间,女方再一次被强奸,救出时已遍体鳞伤。
事实上,有些农民由于文化层次较低,根本不懂什么是犯罪。有些人更不了解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宁阳县有一位女青年被犯罪分子强奸后,根本不知报案,感觉委屈,便放声哭泣。
犯罪分子害怕罪行败露,提出私了,便当场拿出500元现金留给了女方。十几天后,女方的父母知情后不同意,领该女找律师咨询,律师便领其到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时过境迁,犯罪分子矢口否认,公安机关无法取到确凿证据,也就无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导致双方争执不断。
吴明锋等长期代理农村诉讼的律师认为,大量事实证明,犯罪私了有诸多后遗症,易给侦查、取证、抓获犯罪分子造成困难,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他们指出,犯罪私了的实质是保护犯罪,是一种对己、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异于放虎归山,助纣为虐。
农村犯罪私了何时了
乡土社会犯罪私了多发、法律天平失衡的现状,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心理和体制渊源,要想杜绝难度很大。在山东省日照、泰安、临沂等地采访,赵明海、尹秀英、郝彤彤等众多群众对记者说:我们盼望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防范网络,不给私了留有时间和空间,一旦发现犯罪私了案,要坚决立案侦查,对于构成包庇罪、窝藏罪、伪证罪的其他人,也要坚决追究其责任。
济南市司法局局长龚秋水认为,要坚决打击公权逼迫私了现象。不能因为刑事案件私了使得当地表面上发案率降低,可以彰显地方领导政绩,就滥用私了。中国入世后,亟须强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梳理党政领导与公、检、法、律师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各级党政组织的活动规范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真正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同时要铲除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
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在立法时对犯罪私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也应对越来越多的犯罪私了现象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净化法制环境。
(记者 宋振远)
学界立场:正视私了,引导私了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我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弘扬法治,加强司法审判功能;另一方面,法院解决纠纷不是社会治理的惟一方式,还应包括人民调解、私了等等。
纠纷的解决,成功与否有两个标准:一是当事人是否满意,二是公共秩序是否得到维护。如果在诉讼之外有其他渠道能满足这两方面要求,就是可取的。私了即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种。如果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不良影响,当事人满意,就不一定由国家公权介入。
从节省社会成本、诉讼成本,节省当事人时间的角度考虑,私了都是可以接受的,当事人也有权利放弃起诉。因此私了不应被简单否定。
我国长期以来,不是法治国家,是人情社会,人们在心理上对打官司有顾忌,同时也要花很多诉讼费,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所反映的那样。
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有些地方打官司确实很困难,得不到法律援助,有的当事人要跑几天甚至一个星期才能找到法院。当前私了解决的主要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民事的,也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微伤害、诽谤和一些不告不理的案件。
纠纷的解决分为不同的层次:法院判决、基层专职人员调解、人民调解、私了(如由德高望重的长辈等凭个人威信来私断,或者不借助第三人权威,两人私下解决)。
但私了本身也存在先天或后天的不足。
一是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集体、第三人利益,简单私了会损害这些利益。这时公权应该介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部分可以通过赔偿解决,在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法律是不允许私了的)。二是违背善良风俗,如婚姻家庭的道德准则等。
比如霸占他人之妻,最后赔点钱了事,这就违背了善良风俗,这种情况不适合以私了方式解决。
由于私了缺乏国家力量介入,不具有强制性,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虽然节省诉讼资源,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麻烦。
如一方拒不执行,最后只得再告到法院,有的时候还容易发生二次伤害。这也是私了的弱点。
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私了的空间也是不一样的。在华盛顿,70人中就有一个律师,比例比医生还高,这样其争议诉讼解决的比例就较高。
而且它是判例法的国家,一个官司是否能胜诉有着较强的专业性,所以美国私了的比例很小。而在日本,律师就少很多,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小很多,大量农村矛盾纠纷也要通过私了解决。
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大可不必谈私了色变,对私了作用的正面评价应该更多一些。
方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我的理解,私了就是当事人在没有国家公权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和解。我对私了持肯定态度,农民选择私了是他的权利。事实上,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也不应该解决所有问题。
农村的民间私了,有着独立存在的空间。在我们这样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农村的民间纠纷私了,体现的是\"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这个传统文化,从历史走来,也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走向未来。
解决民间纠纷应该有多种形式。
采取何种形式解决农村民间纠纷,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不能抽象来谈。1984年\"严打\"一周年,我随中央政法委去西部地区调查严打情况,在新疆听取政法部门汇报说,新疆有一个县,几十年未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可以推定这个县解决纠纷主要靠的是风俗习惯。
从宪法角度看,农民选择民间纠纷私了,是在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民有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农村民间纠纷私了,正是我国广大农村世世代代承袭下来的风俗习惯。
我们承认农村民间纠纷私了,并不是说农村不要法制,不要诉讼,而是说对待农村民间纠纷私了,我们(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应当是,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民的自由。同时,要提醒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要引导他们在法制的轨道,文明地、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至于刑事案件私了,则超出了自行和解的范围。刑事案件的私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不告不理的;二是构成犯罪,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的。
目前刑事案件私了确实大量存在。比如家庭暴力,丈夫把妻子打成重伤,妻子不去报案。再如女性、儿童受到性侵犯等,不去报案,警察取证困难。这种问题的出现有其社会原因,形成这个氛围,一些地方政府有责任,公权力有责任。
要扭转这个局面,国家应该承担第一位的责任。
张绍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怎么看待私了?我认为,私了问题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而私了现象的成熟应该在后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应该是后法治时代,或称为后诉讼时代。
后法治时代不是对法治的否定,而是一种超越和发展。
对私了不应简单肯定或否定。中国社会要走向法治社会。私了并非与法治对立,但它不会也不应成为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应倡导它。因为我们需要用法治来实现实体的和程序的公正。
另外,今天看私了,也不应将其作为亚文化现象看待,认为私了就是不规范的。从未来社会发展来看,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应该越来越模糊。
为什么当前一些刑事案件也会出现私了?一是传统、社会现实的原因。
中国人对进入刑事程序有禁忌,\"进局子\"对百姓是一种污点,中国人认为\"罪\"是很严重的问题。为了降低这些无形的成本,当事人也愿意以更高的代价进行私了。而且现实中进了公安局后,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百姓比较惧怕。
二是目前农村基层组织变得薄弱,大量矛盾纠纷激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乡民对司法缺乏信赖,又无财力投入,只有寻求非公力的救济。三是公民寻求法律保障的意识缺乏。私了,可以明确预知结果。而通过公力救济走程序,很难预知结果,缺乏安全感。
怎样规范私了行为?对私了,无法简单遏制。应提三点:一是不宜倡导,二是要引导,三是要适度规范和约束。
那么如何规范和约束私了?有两个底线。一个底线是,私了应该是公正的,应该讲究规则。
这个规则的标准是多元的,因为私了的方式是多元的,事件也是多样的。但都不应突破基本公正的底线,不应让私了成为\"仗势欺人\"的手段。特别是应该防止农村的黑恶势力介入,使私了演化成对当事人的威胁。
第二个底线是,私了不能违背善良风俗。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私了在法学术语上可以称作\"私力救济\",与私了相对的是公了,公力救济。私了意味着非公力介入、非程序化。
从内容看,私力救济包含两部分:一是合法私了,二是非法私了。
私了不借助公权力、法制机构,其解决方式有协议方式和非协议方式。实现途径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借助第三方力量,通过某一方力量和另一方力量的对比解决。
如一方人多势众,有威慑力,迫使纠纷另一方同意和解。另一种是借助第三人调解。第三人的说服力来自其权威或自身的人格魅力。
私了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存在,不容否定。而从法治、道德伦理和社会发展来看,私了特别是农村私了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法律诉讼成本过高。
程序的特点是它必须有规则,只要是正当程序都有成本。越复杂的规则可能越教条,越正当的程序往往投入越高。通过公力救济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成本与私了的成本,当事人会有一个比较。如民事诉讼,打官司必须有证据,而实际上,没有证据并不代表真理不在你手里。
这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靠私力救济。
为何城市里私了情况相对较少?因为城市中纠纷更多的是经济纠纷,这些纠纷本身有大量复杂的实体法来规范,不走程序很难解决。而农村纠纷常常是小的工具或人身的伤害,这些纠纷依赖的实体法本身很简单,没有太复杂的程序。
另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对于农民来说,其机构、程序、结果,都是很难把握的。再加上司法腐败的存在,农民与其寻求公正的解决而遭遇司法腐败,不如干脆私了。
应该注意的是,私力救济如果被提倡,其非程序性决定它的解决方式无法规范,从而很容易导致暴力、讹诈等。
因为在私了事件中,即使双方达成了解决协议,最后协议的实现还是需要依赖一种力量。这仿佛是一个悖论:法律的高成本,迫使部分人不愿进入公力救济程序。但倡导私了,又会导致协议履行中非法、暴力手段大量被依赖。
如何让私了在和谐的氛围,起到对公力救济的补缺作用?私了是客观的存在,不可能不承认。但如何规范?应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农村的社会规范、乡规民约在纠纷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必须予以承认。
因为法律的某些规则其实是非常愚蠢的。虽然当前一些案件审理正在简化,但程序如果都简化掉,法律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私了调解是当前一个社会需要。另外,尽管进入诉讼,最后执行也可能要借助私力救济。目前一些国家出现了淡化法院调解、向民间调解过渡的趋势,判决不由法官进行,而是交给社会。
从长远看,这是一个发展趋势。
杨柏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我国民间调解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渐制度化。城市居委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小区居民,化解调节居民纠纷。
在农村基层,长期以来有着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使得许多诉讼纠纷在基层化解了,这被称为\"东方经验\",又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近些年,这一基层政府职能出现弱化态势,更多的由\"山杠爷\"式的乡村能人担任纠纷调解角色。
当前人们对基层私了的认识有些误区,认为民间调解随意性大、规制性差,\"和稀泥\",不是客观公正的解决方式,部分人法律政策水平也比较差。人们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公正和正义,反而容易走入误区。
民间调解有其优势,而且过去我国民间纠纷调解的比例很高,对基层矛盾的化解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从法院来讲,公民个人之间私了不一定要有组织地进行,找一个中间人达成私了协议,只要这个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在司法上都予以认定。
如果一些私了显失公平,那么这些协议到法院后,法院应对其实质内容审查。
杨金国(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前任秘书长):
中国文化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伦理社会,邻里社区讲和谐自然的发展。
几千年来,乡土社会的治理方式一直主要依赖乡土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强调道德规范、乡村自治,公权力介入较少。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形成了一种追求\"和为贵\"、\"厌诉\"、\"无争\"的民族心理,本能地排斥了法律的适用。
在守土重迁,世代相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农村里,认为\"公了\"、\"见官\"、\"上法庭\"之类是撕破脸面的事情,是不光彩的,破坏了乡土中国社会秩序中既有的和谐与平衡。因此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一般都选择私了,轻易不愿意对簿公堂,成为仇人。
当前中国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并不必须要求凡是纠纷都由打官司解决。这完全不必要。当前有些媒体过于强调诉讼,对\"一分钱的官司\"大加报道。这种导向是不正确的。基层公权力应该在绝大部分事务中退出,应该更多地让老百姓发挥其自主权。
私了需要贤人介入,需要借助乡规民约,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使农村的乡规民约与现代社会文明进行对接。政府应该在这些方面下功夫,应该阻止黑恶势力或乡村利益集团把持乡村事务。
在法学的演进中,私了、张扬私权力也是一个趋势。
主张\"司法万能\"是错误的。除了明显的伤害案件、自诉案件等,私了的积极社会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大量民事案件是为了一点小事长期打官司。这并不必然代表正义的张扬,恰恰可能是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中国目前有20万法官,数量世界第一,但按照\"司法万能\"的逻辑,如果每个案子都走司法程序,每个乡村都设乡村法庭,这么多法官还不够,我们的法治进程不可能搞好。
目前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为私了正正名:私了并不意味着黑暗、黑恶势力,并不必然与强权相联系。私了是百姓处理纠纷的权利。在这方面,我们的导向应该是息讼解纷,而不是鼓励老百姓动辄打官司。当然私了应该有合理的度,国家法律必须打击的犯罪,如强奸罪等,不在私了之列。
一般包括四个类型:一是有资源(有钱),二是有市场(外界有影响力),三是象征性资本,四是人格魅力。
研究农村私了要注意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个方面。很多私了是由于国家没有作为,从而导致私了的补充。
对大量私了的事件领域,社会需要进一步予以某种规范。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今年4月公布了北京市29种交通事故可以私了,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将私了的情形类型化,给私了一个规则,对私了进行引导,提高事件处理的效率。
近几年在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山区,犯罪私了现象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害人只顾个人眼前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后,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从而主动提出与对方私了和解。二是农村宗族势力阻碍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三是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上报犯罪案件大多会影响年终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名次,个别地方将犯罪案件\"自行消化\"。
我认为,农村犯罪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悖于国家法律。
私了只能对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给农村稳定带来隐患。根除农村犯罪私了现象,必须标本兼治。治标,就是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治本,就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重拳出击有所抬头的宗族势力,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政法部门应依法行政,肩负起维护农村稳定的重任。
面对以权压法,百姓忍气私了(湖南湘潭 罗涛)
私了决不仅仅在农村有,城市里面也存在不少。当前以权压法的特权大量存在,是私了盛行的一个原因。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中唱主角的有权者,利用自己在经济政治上的强势,使得百姓在纠纷或伤害事件中,正当权利被压制,切身利益受损害。
再加上封建专制的余毒在农村还广泛存在,农民面对特权阶层十分畏惧,使得私了在农村有了广泛的\"民意基础\"。
在轻度刑事案件的私了中,双方在当地村干部或族长的主持下私了,一定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
但重度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命,农民最后之所以放弃起诉而私了,除了\"民不与官斗\"的观念外,一是畏权,二是对打官司缺乏信心,三是怕打击报复。
公了,想说爱你不容易(江苏建湖 史德林)
农民权利被侵害,当事人为何选择私了?我的切身体会是:一、司法途径人为因素复杂,有理难保胜诉;二、旷日持久,精神损失太大;三、经济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
去年我遭遇一场被邻居殃及的火灾,当时失火户家中无人,我打电话通知户主,户主本人拒绝接听,我又打\"119\"叫来消防车,救火者数百人,但火已成势。该户不但不赔偿我家被烧的损失,反称我眼看大火焚烧,蓄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当地干部群众一再解释并出面调解(私了),因对方职位高有后台,我未接受私了,告到了法院。在一审、二审一年半的过程中,对方多方找人,我也耗尽了人力、精力、财力,最后所得赔偿全部用完。
看来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实面前,农村群众\"冤死不告状\"、打掉门牙往肚里咽接受私了是明智之举。
可以坦率地说,如果不是对方仗势,我也会选择私了,接受调解。因此,要减少或杜绝私了现象,必须树立法治在人治面前的绝对权威,尽量降低司法成本,直至无偿为受害人司法,让百姓敢于公了,能够公了。
4\\ 由于受到社会不良影响,目前中小学学生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表现出一些共性,存在以下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表现在有些学生身上的不良习气较严重,比如受录像和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抽烟、早恋、泡吧、进录像厅、进茶馆、小偷小摸、打群架、拉帮结派;二是由于独身子女的增多,很多父母满足孩子在物质和金钱上的所有要求,因此,出现盲目追求高消费、讲名牌现象,有些学生之间互相攀比的不是学业成绩,而是比谁更有型有款;三是缺乏远大的理想和追求,无心向学。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原因:一是学校教育管理体制仍存在薄弱环节。二是中小学校还没有跳出应试教育的窠臼,学校对学生的课余活动时间的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对文化市场的治理延续性不够,虽然有关部门已经三令五申,也组织了很多次联合执法行动,很多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告示挂了好多年,但未真正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
因此,我们应该校内校外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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