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公证的事情关于委托公证的事情,
……你说的情况普遍存在,当前,的确是这麽办得。
你们的委托公证,公证处只是根据你们的申请,证明你们的委托代理关系,证明你们的签字或手印属实。至于你们的具体行为、内容,是你们自己设定的,公证处并不参与。 公证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证明委托真实、合法,但,不保证具体操作后果。现在,房产中介(者),大部分是名义上的委托代理受托人,实质上的“收房转卖”者。就是:形式上卖房方委托受托人(中介)代为办理手续,实际上是中介自己“一口价”买下了该房产,并付清房款,要回了房产证、钥匙,自己实际控制该房;然后,中介自己寻找买主,从中“加价”获利。 由于有公证委托书,中介可以以原房主的名义与买主...全部
……你说的情况普遍存在,当前,的确是这麽办得。
你们的委托公证,公证处只是根据你们的申请,证明你们的委托代理关系,证明你们的签字或手印属实。至于你们的具体行为、内容,是你们自己设定的,公证处并不参与。
公证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证明委托真实、合法,但,不保证具体操作后果。现在,房产中介(者),大部分是名义上的委托代理受托人,实质上的“收房转卖”者。就是:形式上卖房方委托受托人(中介)代为办理手续,实际上是中介自己“一口价”买下了该房产,并付清房款,要回了房产证、钥匙,自己实际控制该房;然后,中介自己寻找买主,从中“加价”获利。
由于有公证委托书,中介可以以原房主的名义与买主办理过户手续,原房主不需要出面,也不知道后来的“卖价”,因为,他们的中介代理早就彻底“结束”,自己早就拿钱、走人了。如果中介不这样办理,以自己的名义买房、过户,就要承担大量的税金,因为,买卖房产是它的本职业务,大量流水“经营”作业,税金缴的多,盈利就会少。
如此这麽一“委托代理”,就成了卖方委托关系,隐藏了自己的实际“卖房人”身份,少缴税金,增加了盈利。在当前,房价“涨胜一片”的“大好形势”下,中介肯定是---赚钱肥了!但是,也有风险,那就是,万一估计不准、出了差错、“漏子”,或房子降价、卖低,他们也就会“赔本”。
公证处赋有依法办证(公证法)的法定义务,又不能、也无权力、无理由拒绝当事人的委托公证申请---因为当事人是合法申请(不说是假委托、真买卖的事实),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公证处“正常业务”,拒绝办理是违法的……只有依法办理。
这就是全部内幕。没有办法,公证处只有制作一份所谓的“告知书”,在材料、笔录中说明利害关系,可以说尽量尽到“预防纠纷”责任,后果当然当事人要---自己承担。这也不是公证处和中介、当事人“恶意串通”,设“陷阱”,是“不得已”的、“没有办法的办法”,是“法定责任”。
否则,当事人、中介会告公证处---“不作为”---公证处就要“吃不了兜着走”!败诉,还要给人家继续办理委托代理公证书。
明白了吧!哈哈、哈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