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行文规则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 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 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
会”
(三)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全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 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 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
会”
(三)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 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 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 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 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 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 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 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 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 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 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 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 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 式》国家标准执行。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 297mm),左 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 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 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 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 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 式行文。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 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 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 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 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 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主管部 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部门之 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 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 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 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 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 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哺告”。受双重领导的 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_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 级机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