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怎样申请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华约) 全名是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所以俗称华约是因为该公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华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蓬勃的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全部
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华约) 全名是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所以俗称华约是因为该公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华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蓬勃的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华约。 华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华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华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至今共举行过九次,最近的一次即是去年(1994)十一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罗德岱堡举行。
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譬如我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华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乙次。
现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日本。华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华约推行的事务: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为了推动执行华约,除了以上大会与各种委员会外,还设有秘书处来综理各项行政与技术支持事宜。依华约规定各国应设有管理机构与科学机构:管理机构负责签发审核华约输出入许可证及执法等相关事宜;科学机构则负责收集物种生态族群与分布等数据,并提供各项技术咨询服务。
我国的经济部国贸局与农委会的职掌即相当于管理机构,另农委会也具备部分科学机构的功能。 华约并不反对贸易,因为野生动物贸易迄今仍为人类所依赖,而部分附录物种的贸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助力。属于国际法的华约本身并无执法的能力,所有华约的条款均需要各国国内法的配合推动。
而各国的法规则有其社会环境的考虑,这反映在缔约国大会的协商与相关的决议案上,因此我们可以说华约的标准是国际间大家协调出来的可行标准。也因此可以认知保育事实上与政治及社会人文甚至国际关系有极密切的关联。
本篇文章探讨华约如何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执行任务,以及其执行上的主要问题,并建议如何改进执行的方法及成效。 遵守公约 华盛顿公约是一个国际公约组织,其呼吁各缔约国对某些物种的贸易形式加以限制,并以文件引证方式记载该物种的贸易情形。
依公约条款缔约国的义务在于设立一许可证及证明书的凭证制度,以管理华约附录物种之贸易,并采取法律及行政措施以实施其它公约条款。 虽然公约实施的情况持续地进步,但是由华约秘书处对两年举行一次的大会所提出的违反公约案例报告,仍举出许多未遵守公约条款或明显企图,规避执行公约条款不论是否成功的例子。
如果公约实施的程度仍不足以达到保育的目标时,即需改善,且是刻不容缓。这些可经由首先改善各缔约国执行公约之成效,其次改善各缔约国之间执行层面的协调关系而达成。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