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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10:45:54
您好,2010年7月1日后医保实行福州地区市级统筹,据福州市有关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自谋职业人员从解除劳...[展开]
您好,2010年7月1日后医保实行福州地区市级统筹,据福州市有关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自谋职业人员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就可以办理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一旦重新就业改为用人单位参保;中断缴费须从断保次月开始补缴(因未缴费医保卡统筹冻结期间个人帐户内的金额仍可以在定点药店使用,但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分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共同缴纳;以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
由于您欠费期间没有工作单位,之前欠缴医保费10%应由您个人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算基数和各项政策性补缴计算基数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逐年作相应调整。
自谋职业人员欠费情况可在福州医保网站查询。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一、缴费基数执行时间: 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算基数按2009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704元标准执行。
二、各项缴费基数核定:
3、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35。2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