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
报名时间
8月15-28
地点
网报,考试院网站
北京物资学院2010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招考委【2010】10号文《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物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北京物资学院是北京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北京经济学院物资管理系,1...全部
报名时间
8月15-28
地点
网报,考试院网站
北京物资学院2010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招考委【2010】10号文《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物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北京物资学院是北京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北京经济学院物资管理系,1980 年成立北京物资学院。
学校先后隶属于国家物资局、物资部、国内贸易部,1998 年划归北京市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学校已形成以物流学科为特色,以经济学科为基础、以管理学科为主干,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院校。
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北路东段(通州区),目前有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等各类在校生7000余人。
第四条 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北京物资学院下属的教学部门,专门负责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和培训等相关成人继续教育工作。
目前有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3000余人。
学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190号 邮政编码:101149
学院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81523357
电子邮箱:wsx1236@ jxjy@
第三章 招生情况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2010年,计划在京招收业余生540人,其中专升本240人、高起专300人。
按照《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的要求,计划在京招收专升本免试生48人。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代码:078
第七条 2010年招生专业:
1、高起专:物流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2、专升本:物流管理、会计学。
第八条 学习形式:业余形式。
第九条 学制:高起专2。
5年、专升本2。5年。
第十条 上课时间:双休日全天上课。
第十一条 北京市办学地点及开设专业:
办学地点
学习层次
专 业
学院本部 通州区新华南路190号
专升本
物流管理、会计学
高起专
物流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住总党校 朝阳区松榆东里5号楼
专升本
物流管理
顺义农广校 顺义区府前西街前侧
专升本
物流管理
高起专
物流管理、会计学
第十二条 在京招生收费标准:
物流管理业余专升本:7427元/2。
5年
会计学业余专升本:7434元/2。5年
物流管理业余专科:6366元/2。5年
会计业余专科:6366元/2。5年
人力资源管理业余专科:6360元/2。
5年
总学费分三次收取,前两次收取第一、第二学年的学费,第三次收取最后一个学期的学费。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本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的要求,本校接受考生申请,对符合文件要求的考生办理免试入学。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本校将对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第十八条 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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