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规范?
一是加强平台建设。《意见》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引导开展地区法院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或者通过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的方式,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制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的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的快速处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是规范运作程序。明确了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将立案前...全部
一是加强平台建设。《意见》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引导开展地区法院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或者通过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的方式,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制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的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的快速处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是规范运作程序。明确了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将立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司法确认四个环节,将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委托调解、组织调解两个环节,并详细规定了各环节的操作要求,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程序保障。
另外,还对调解时限进行了规定,避免以拖促调、久调不决。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定期交流信息和数据。建立疑难纠纷指导机制,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就保险纠纷调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法院提出咨询,法院应及时予以指导和答复。
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依托互联网探索建立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模式,促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信息化发展。四是强化措施保障。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加强经费保障以及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五是加强引导与宣传教育。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以及消费者教育体系。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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