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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图书馆收费问题

我想很多大学学生都有过在图书馆借书逾期交纳滞纳金的经历。我想问的是:大学图书馆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学校是否有权收取滞纳金?有无法律依据?同时,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能否开具发票?还是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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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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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馆收取合理的“滞纳金”,应该是合法的,并应开具发票。对于拒开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遇到相关拒开发票的现象,可以进行举报监督。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图书馆书刊的借还过程既然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一种民事行为,那么双方就都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范。  图书馆关于借还图书馆图书的规章制度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就应该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这样来界定关系较为合适。
   读者和图书馆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看成是民事合同关系, 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而大学生大多数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图书馆应以书面的形式将读者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出示给读者,读者办证入馆应视为同意图书馆的管理条例。
     读者借阅逾期、损坏或遗失图书应按管理条例向图书馆交纳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就为图书馆管理条例中的向学生收取违约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性质上讲,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具体来说,可体现为借用合同关系。借用合同关系是出借方将出借物交予借用方使用,借用方按期归还借用物的契约关系。
  在图书借用过程中需凭证借用,读者向图书馆递交办证申请的行为,视为要约;图书馆经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读者证的行为,视为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读者(借用方)违反合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图书馆(出借方)可以依据双方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支付延期还书的违约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图书馆要求违规读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依据。 图书馆向违约的读者收取违约金,是有民事合同主体资格的。作为高校图书馆,是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在得到法人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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