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死亡后包括退还养
甘肃省陇南市
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可以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同时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如存在供养人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46号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劳发[1996]160号...全部
甘肃省陇南市
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可以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同时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如存在供养人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46号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劳发[1996]160号
23. 职工在离退休、退职前或在离退休、退职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2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
此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
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9]117号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得发放标准。
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
资金来源按渠道列支。
以上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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