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重庆邮电学院是否可以不转户口我
可以不转啊,有文件说明的啊!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公发[2003]164号
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
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人事局、教委(教育局)、招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渝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
为进一小改革、规范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包括部属、市属院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下同)和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全部
可以不转啊,有文件说明的啊!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公发[2003]164号
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
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人事局、教委(教育局)、招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渝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
为进一小改革、规范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包括部属、市属院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下同)和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简化新生入学户口迁移
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录取的我市常住户口生源和市外常住户口生源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
即: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不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
(一)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1、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仍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的通知》(渝公户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办理。
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证明(即《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和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及章)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证明和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2、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和所在地区、县(市)招生办公室核发的《重庆市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农转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3、毕业生就业,户口在就读学校申请迁往主城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就业单位入户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重庆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下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手续)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在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市)就业单位入户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及区、县(市)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开具的入户证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4、毕业生就业,户口仍在原籍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原户口所在地和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均按上述第三条毕业生就业户口迁移规定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5、毕业生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的,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在两年时间内,其户口可由原就读学校暂存以延长择业期,或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或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按集体户口予以托管;待落实工作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将其户口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入户。
6、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户口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和主城区以外区、县(市)人事局、教委统一签发的入户证明及原籍父母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由父母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手续。
(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1、普通中专、中师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仍按原大、中专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2、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名册》办理入户手续。
3、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入学时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毕业生就业户口在就读学校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毕业生就业户口仍在原籍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毕业生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的、毕业生未就业户口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的,原户口所在地和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均分别按上述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三)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1、经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成人高校和获得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高校录取新生证明(即《录取通知书》,必须盖有高潮公章是和印或盖有“本交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因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和盖有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2、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入学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毕业生就业户口在就读学校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毕业生就业户口仍在原籍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毕业生未就业户口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的,原户口所在地和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均分别按上述就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的,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四)技工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1、技工学校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和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办理入户手续。
2、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入学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重庆市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户口“农转非”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3、毕业生就业,户口在就读学校申请户口迁和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通知单》、《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办理入户手续。
4、毕业生就业,户口仍在原籍申请迁往市内就业单位入户的,原户口所在地和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按上述第三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户口迁移规定办理迁出、入户手续。
5、毕业生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的,应迁往原籍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入户。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入户通知单》、《毕业证书》和原籍父母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由父母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五)外省、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录取的我市常住户口新生户口迁移
外省、市院校录取的我市常住户口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按原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或户口就地“农转非”。
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对应上述三类院校新生户口就地“农转非”的规定办理。
(六)到市外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
到市外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仍按原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其中重庆籍生源毕业生到市外非西部地区就业在工作地不能入户需在我市原籍入户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签发的《重庆市在中专毕业生入户证明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户口仍在原籍的重庆籍生源,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移证》时,应在迁移原因栏写明“毕业生就业”,备注栏写明“我市大中专招生已实行新生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规定”的字样。
(七)放宽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
对自愿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可不迁户口,可保留现户口所在地户口;户口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迁往原籍;工作地变动后,户口可迁往变动后的工作地入户。
重庆籍生源的毕业生到我市边远地区及西部地区就业户口需在我市直系亲属外入户的、非重庆籍生源的毕业生到我市边远地区及西部地区就业户口需在我市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人才托管的,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重庆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和《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八)在我市就业因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生户口迁移
在我市就业因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分别按渝人发[2000]38号和渝劳办发[2000]112号、渝劳社发[2001]6号文件规定办理。
即: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市或区、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入户。
三、加强在校学生人口信息管理
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实行户口自由迁移的政策规定后,各区、县(市)公安局,要加强和完善对在校学生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搞好调配合,切实加强在校学生人口信息管理。
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我是在网上搜的,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应该是这样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