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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违约金问题

  简单说一下我的情况:07年毕业后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同,同时在正本合同后附加了劳动附加协议,说是重点培养,如果提前离职就支付1000×(60-实际工作月份)的违约金,公司当时借给我2万元,规定每年还款4000元,如果提前离职就支付还款和利息,到期的话只支付2万还款,这笔钱我已经在今年春节前还完了,同时当时说重点培养是要派我到分公司和国外学习,但是当时要派去的目标分公司不缺人就没有去成而是派去了另一家分公司,在那里工作的很不开心,09年4月份回到本部后还是没有什么太大变化而且工资很低,因此很想跳槽,但是就是一直担心违约金问题,现在走的话真的要付这将近3万元的违约金吗?请大家指导,如果需要我可以将当时签的协议扫描下来发到你的邮箱,请帮帮忙吧。
  

全部回答

2010-03-28

90 0
    1、无论是劳动合同正本还是附加协议,都属于劳动合同,都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必须是专项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对于一般的技术或业务培训不属于约定服务期的范畴。   3、因此,你可以放心地大胆地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
  30天后即使公司不同意,你们的劳动合同也即自行解除,你离职的自由权利可以得到保障。 。

2010-03-27

85 0
    1、你是在07年毕业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你并未提及合同内容,但“同时在正本合同后附加了劳动附加协议,说是重点培养,如果提前离职就支付1000×(60-实际工作月份)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应该信守。
   2、由于附加协议中明确你是重点培养,而重点培养的准确定义为“派我到分公司和国外学习”,但“当时要派去的目标分公司不缺人就没有去成而是派去了另一家分公司”则意味着公司并没有履行附加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违约在先,因此,关于提前离职需要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3、你“在另一家分公司工作的很不开心,即使是在09年4月份回到本部后还是没有什么太大变化,而且工资很低,因此很想跳槽”,是你的权利,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但需要注意切实保存好递交书面通知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使用。
    三十天届满,无论公司同意与否,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当然,提交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你需要继续正常上班,同时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2010-03-25

87 0
    简单说一下我的情况:07年毕业后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同,同时在正本合同后附加了劳动附加协议,说是重点培养,如果提前离职就支付1000×(60-实际工作月份)的违约金,公司当时借给我2万元,规定每年还款4000元,如果提前离职就支付还款和利息,到期的话只支付2万还款,这笔钱我已经在今年春节前还完了,同时当时说重点培养是要派我到分公司和国外学习,但是当时要派去的目标分公司不缺人就没有去成而是派去了另一家分公司,在那里工作的很不开心,09年4月份回到本部后还是没有什么太大变化而且工资很低,因此很想跳槽,但是就是一直担心违约金问题,现在走的话真的要付这将近3万元的违约金吗? ··公司没有兑现承诺,你可以提前30天书面辞职。
     你们的协议,不存在违约金问题,条款无效。 ————仅两种情况辞职要交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
  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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