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想辞职,但我离合同期还有4个月时间,请问我现在打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再离职是否可以不用加纳违约金?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但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的规定,实际是指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即使你履行了提前一个月告知的义务,但单位仍有可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你主张违约金。反之,单位的做法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你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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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的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只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无论合同到期没有,都不必交纳违约金。
如果合同有约定违约金,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你向单位提出辞职,合同期满后你就可以自动离职了。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现象,比如说是没有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扣发工资、强迫劳动等情况,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随时辞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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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