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农业户口,广东人,我老公也是农业户口,湖北人.我老公在跟我结婚前跟他的前女友生了个女儿,现在满5岁,一直在我老公老家.请问一下这样能上户口吗?之前听说快人口普查,只要能提供我们的结婚证往上报就能上,请问有这可能性吗?还有,在湖北上的户口,在广东是否相关部门也能查到资料的?谢谢!
世***
2009-09-23
a***
北***
2009-01-01
这叫做“未婚先育”,肯定是要处以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并且如果有工作单位的还要受到单位的处分,最高是开除。法律上没说与孩子的户口有关,但各地方政府都有此规定。 法律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具体的...全部
这叫做“未婚先育”,肯定是要处以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并且如果有工作单位的还要受到单位的处分,最高是开除。法律上没说与孩子的户口有关,但各地方政府都有此规定。 法律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具体的缴费标准也是由地方政府规定的,不知你是哪个省的。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吧——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础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二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孩子以上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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