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在单位出
给你一个参考案例如下:
公司被注销后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
江苏镇江一农民工李晓贵在一家企业打工,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后该职工不幸遭遇工伤构成七级致残,但是企业在其索赔期间却被注销。 近日该农民工的工伤索赔有了满意的结果,镇江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企业的两名股东在清算资产范围内给付该职工工伤待遇。
李晓贵今年46岁,他2008年进入江苏镇江普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李晓贵办理工伤保险。 2008年11月15日上午,李晓贵在工作中被一物体击伤,从高处坠落地面摔伤。2008年12月19日,镇江江滨医院诊断李晓贵的伤情为:左...全部
给你一个参考案例如下:
公司被注销后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
江苏镇江一农民工李晓贵在一家企业打工,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后该职工不幸遭遇工伤构成七级致残,但是企业在其索赔期间却被注销。
近日该农民工的工伤索赔有了满意的结果,镇江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企业的两名股东在清算资产范围内给付该职工工伤待遇。
李晓贵今年46岁,他2008年进入江苏镇江普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李晓贵办理工伤保险。
2008年11月15日上午,李晓贵在工作中被一物体击伤,从高处坠落地面摔伤。2008年12月19日,镇江江滨医院诊断李晓贵的伤情为:左额叶脑挫伤;额部颜面部挫裂伤;左眼视神经挫伤。2009年6月11日,镇江市京口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晓贵构成工伤。
2009年7月15日,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李晓贵工伤伤残程度为七级。2009年10月27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定李晓贵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
正在李晓贵和他的家人在为李晓贵的工伤保险待遇奔走的时候,2009年12月,镇江普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注销,公司清算后净资产298083。
72元由镇江普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吴老板、韦老板按出资比例(吴老板出资比例为90%,韦老板出资比例为10%)分配完毕。公司人去楼空,找谁谁也不过问,这下李晓贵和他的家人如同跌入了云雾里,公司被注销了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
2010年2月10日,李晓贵向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未予受理。
李晓贵遂即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吴老板、韦老板抗辩认其已就李晓贵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未生效,李晓贵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成立。但至本案审判终结,吴老板、韦老板也并未能提供相应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通知及撤销原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因此法院认为其抗辩不成立,不予采信。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鉴于镇江普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注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在清算时应优先支付李晓贵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吴老板、韦老板作为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内向李晓贵承担相应责任。
对李晓贵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经济补偿金4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69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7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240元、医疗费30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交通费90元,合计人民币149602元。
据此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吴老板、韦老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清算资产范围内给付李晓贵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49602元。
宣判后,吴老板、韦老板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他们已经对工伤认定已经申请复议,工伤认定未生效;即使为工伤,部分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镇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吴老板、韦老板认为其已就李晓贵工伤认定问题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未生效。
经查,吴老板、韦老板并未提供行政机关撤销原工伤认定的决定书,李晓贵的工伤认定仍属有效。原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作出本案判决,依法有据。同时,上诉人虽认为部分赔偿数额偏高,但未明确具体偏高的项目和数额。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