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办
1。申办者向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递交 “申请举办幼儿园(所)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审核决定能否在该地区办园(所)。 2。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自受理之日起 1个月内实地考察办园条件。 3。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发给《越秀区托幼园所筹办批准通知书》及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4。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家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证明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 (申办者存入所需的办学注册资金要求:举办全日制幼儿园的在银行存入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注册资金,存期到办学终止;举办寄宿制幼儿园的在银行存入不低于8万元的注册资金,存期到办学终...全部
1。申办者向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递交 “申请举办幼儿园(所)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审核决定能否在该地区办园(所)。 2。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自受理之日起 1个月内实地考察办园条件。 3。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发给《越秀区托幼园所筹办批准通知书》及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4。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家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证明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
(申办者存入所需的办学注册资金要求:举办全日制幼儿园的在银行存入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注册资金,存期到办学终止;举办寄宿制幼儿园的在银行存入不低于8万元的注册资金,存期到办学终止)。 5。申办者凭《越秀区托幼园所筹办批准通知书》到区公安局防火科、区防疫站、区妇幼保健院和区房屋安全质检部门分别领取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书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6。自申办者向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交齐上述有关合格证书后,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注册登记表》。 7。申办者向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验资报告书及《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注册登记表》等全部办园材料。
8。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在收齐申办者有关资料后3个月内,由区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