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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公司要扣培训费和服装费

我今年2月11日在南沙龙穴船厂上班,公资定为2000元一个月,工资发放还要扣押一个月,3月底才发了5-600元.因为太辛苦(天气炎热还要在几十米高的密不透风的船底作业,很多人离职),签合同时就是一张白纸,然后签上名交给公司,现在6月初离职,但公司要扣培训费和服装费960元合法吗?公司的员工分正式工和外协工,外协工没有三金,法定上班没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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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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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与南沙龙穴船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很多问题,且都是违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1、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签合同时就是一张白纸,然后签上名交给公司上班”显然不是法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件,应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妨碍你与船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工资定为2000元一个月应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但工资发放还要扣押一个月的做法,则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3、这种情况下,船厂自然不会按规定为你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   4、如果在你们进厂前,船厂确实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对你们进行了培训,则有权要求你们返还培训费用,否则就是违法的。
   5、法定上班没有加班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议向船厂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船厂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船厂支付今年3月1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的工资;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补发被克扣的加班费,返还被非法扣除的培训费;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20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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