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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我交了两个月社保,又从我工资里扣走????

我在公司做了三个月,(三个月差几天。) 公司帮我交了两个月的社保, 最后一次发工资,财务部把公司给我交的那一部分社保400多块钱,从工资里面扣掉了 理由是:试用期没过的员工,公司不帮交社保。 请问,公司已经帮我交的社保,能再从个人工资里面扣掉吗??这是属于正常行为吗?? 我能不能向公司讨回那4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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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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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一项包括:"社会保险,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用工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并且单位应该为你交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原因是本月已经过半)。
    如果你与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2008年1月1日),你和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总上所述,关于你和单位发生的问题有以下意见: 1 单位的行为已经违法,你完全可以要回扣你的工资。
   2 协商不一致,在60天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前提你要先准备好你的证据来证明你在此公司工作近3个月,例如:工服、工资条等,这样用工单位不仅要返还你被扣的工资,而且要多给你交纳1个月的社会保险。
     最后祝你找个好工作! 。

2007-09-04

公司已经帮我交的社保,能再从个人工资里面扣掉吗??这是属于正常行为吗?? :不能,单位有义务为员工付社保费用。如扣回,则是违法的。 我能不能向公司讨回那400块?? :可以,如协商不成,可仲裁-诉讼。 公司说试用期员工辞职辞退的,公司缴交的那一部分社保,得从工资里扣回。说这是公司的规定。 :如有此规定,则是违法的,此规定无效。

2007-09-03

    1、你有权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使用期结束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为你缴纳了两个月社保的做法是正确的。 3、但在最后一次发工资时,财务部以“试用期没过的员工,公司不帮交社保”为由,“把公司给泥缴的那一部分社保400多块钱,从工资里面扣掉了“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仍然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为你按时、足额投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把“已经为你缴的社保,再从个人工资里面扣掉”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公司立即返还被非法克扣的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金,否则,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

2007-09-03

991 0

你们那是什么公司啊,我们这里是从进入公司起每个月开始交纳

2007-09-03

交纳保险金没有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并且单位已经交过,可见是应当交纳的。 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07-09-03

应该是过了试工帮你补交前3个月的社保.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然后你个人缴纳的是从你工资中扣除的,不明白你那边财务扣除的是你个人缴纳的还是包括了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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