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我2008年4月27日入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4月26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工资2000,正式工资2500元,我在2008年10月1日申请调整工资到3500元,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但是没有更改合同,但是我有调整工资表的复印件。
二、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公司资金原因,2009年1-3月份工资一直拖欠,共计3500X3=10500元
2、公司从试用期结束后,一直克扣我绩效工资(不是业务提成,而是从3500元基本工资中扣除的)至今,共计6200元;
3、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
三、请求帮助,请问:
1、社会保险如何赔偿,还需要我自己补交吗?
2、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3、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辞职,不知道我自己的看法是否正确请专家给予指点:公司违约在先,我认为我能得到这些赔偿:
A、由于我工作在6个月和1年之间,所以会的到一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2倍,因为公司违约在先。
B、支付拖欠工资10500+6200=16700元,并支付50%-100%的赔偿金
C、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事项吗?
请各位专家给出详细的指点,谢谢!
。
1、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
以上两个问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你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支付拖欠的2009年1-3月份工资欠,共计3500X3=10500元;支付克扣的绩效工资共计6200元;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中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需要你自己出资。
有几点需要格外说明,即:
1、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但无法主张二倍的赔偿金;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3、如果你是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方式解决,那么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
前提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属于“逾期不支付的”惩罚,而不是劳动者自己提出并得到。
综上,如果你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话,那么,你的请求事项应该是:
1、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支付被克扣的绩效工资6200元整,以及被拖欠的工资10500元整;
3、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你这大“一二三”套小“123”,小“123”又套“ABC”且前后内容多有重复的提问,让人很难有条理地回答,没有办法了,我只好用加[中括号]的批注方式回答了——
一、基本情况:
我2008年4月27日入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4月26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工资2000,正式工资2500元,我在2008年10月1日申请调整工资到3500元,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但是没有更改合同,但是我有调整工资表的复印件。
[这属于变更合同内容,不一定要直接改合同,有调整工资表的复印件是可以的。]
二、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公司资金原因,2009年1-3月份工资一直拖欠,共计3500X3=10500元
2、公司从试用期结束后,一直克扣我绩效工资(不是业务提成,而是从3500元基本工资中扣除的)至今,共计6200元;
[“拖欠”“克扣”工资都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3、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
[你可以请求补办。如果你由此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三、请求帮助,请问:
1、社会保险如何赔偿,还需要我自己补交吗?
[重复了——你可以请求补办。
如果你此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没有赔偿的规定。公司没你买,怎么被啊,应该补办。如果到离职还后没有社会保险的,则应该自己是按自由职业办理,不是“补交”。
]
2、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又重复了,如果你由此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注意,只能是提出辞职的事由,且不是赔偿。
]
3、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辞职,不知道我自己的看法是否正确请专家给予指点:公司违约在先,我认为我能得到这些赔偿:
[又重复了。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辞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拖欠”“克扣”工资都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A、由于我工作在6个月和1年之间,所以会的到一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2倍,因为公司违约在先。
B、支付拖欠工资10500+6200=16700元,并支付50%-100%的赔偿金
C、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事项吗?
[你说到的,就是这些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