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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对象

  民诉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意见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问:意见第112第二款:1、法定代理人仅指被告还是适用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2、“如其必须到庭”的判断标准是不是第一款之“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还是其他?。

全部回答

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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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到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到庭,可有条件的拘传。

2009-05-23

373 0
1、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第一、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的被告。第二、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此外,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可以使用拘传。 2、判断标准就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情况,因为未成年人不具有赡养、抚育、抚养的义务,所以没有其他情况。拘传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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