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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上附加了一条:“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前30天面申请离职,公司将扣除月标准工资的30%做为经济赔偿金。”双方认同并签字盖章了,并且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也说明了这一条。现在该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申请离职,我公司要扣除该员工月标准工资的30%,请问这样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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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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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此约定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05-10

59 0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一、遵守解除预告期;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后,即可在通知时间届满后,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2、你公司在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上附加了一条:“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申请离职,公司将扣除月标准工资的30%做为经济赔偿金”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虽然双方认同并签字盖章了,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该约定应归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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