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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要求分割健在的岳父母房产,与法何据?

  红霞退休前单位增配一套10平米公房。户主红霞,女儿和外孙的户口以后逐年迁入。此后该房市政动迁,分得65平米“使住面积”的两房一厅,(现由红霞与丈夫老两口居住)女儿与外孙的户口也早已迁移到与女婿住地所在辖区地。现在女婿以他的妻子(红霞女儿)户口曾在一起,所以才分得两房一厅为由。
  提出要与岳父母(红霞与丈夫)分割此房。 红霞夫妇认为: 1。 两人都年近7旬,别无居处,且红霞丈夫有严重疾患,退休多年无甚积蓄,每月药费不菲。一旦需要动手术,打算卖房救治。 2。 两人还健在,他们的财产女婿凭什么来分割?(还不是遗产) 3。
   如果真的可以分割的话,该怎样分? 请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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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31 0

找到这样一个男人也是悲哀

2009-04-29

59 0

    虽然我的回答不太可能被采纳,但基于对法律的热爱,我还是想冷静地说几句: 1。在动迁时,要看动迁补偿协议中间有哪些相关利益人,这些人对分到的房子都享有财产权或其他权利,你提到红霞女儿“重新分房她是算在人口计算范围的”,那么即使退一万步红霞女儿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她也对该房产有一定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2。如果红霞女儿迁入户口时是婚后发生的,则此后的分房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女婿作为夫妻的一方,可以主张该笔收益的。所以如果岳父母要处分房产,女婿有以下权利:1。
  若房产证上有红霞女儿的名字,则其女婿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2。若房产证上无红霞女儿名字,则其女婿可主张要回红霞女儿的那一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  3。若红霞女儿迁入户口是婚前发生的,则女婿不享有任何权利。
   4。该案的解决关键是看动迁补偿协议发生的时间和内容。 5。当然夫妻双方对老人家还有赡养的义务,所以老人家的钱如果变卖房产还不够生活和治病则夫妻双方有义务给与资助。但是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法律上分清楚。
     作为一名律师,我的职业使命必须将当事人可能面对的不利情况一一列出,这样才是真正地对当事人负责。如果仅仅说好听的话解恨,那么反而不能解决问题。 。

2009-04-29

58 0

     狗P"合法权益"。于法于情他们都没权利分割该住房! 于法的道理前面的朋友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关键一点,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上的署名人,至于取得房产的过程中是否有他人做出过"贡献",法律上是根本不考虑的。
    红霞她得到这套拆迁住房是因为原房的存在,这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原房产权属她现在自然还属她.家庭其它人口不过是计算补偿面积时的参考因素之一,这一参考因素并不影响产权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况多了去了,产权百分百属于原来被拆造房的产权拥有人是天经地义的事,并不意味着新房是平均分配给在原房中有户口的每一个人.所以女婿的歪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别说只不过是"出了户口",即使他们出了钱也没用,房子就是百分百属于红霞的,女儿女婿无权要求分得一杯羹.   于情来说,父母的住房就是属于他们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人财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权利居住,依据抚养的原则父母不能剥夺未成年孩子的居住权.但子女在成年后应当自己买房,如果赖在家里住那是父母的恩惠而非义务,子女不得认为自己"理所应当"得到父母的住房.根据继承法,别说女婿无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即使是女儿亲自来闹,红霞也可通过遗嘱剥夺其女儿的继承权把房产赠予任何其它人,并且这种做法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二老如此经济状况下,即使二老没房,依据赡养原则,女儿和女婿都有义务为其提供免费住房.也就是说,以他们的年龄,父母已对子女无经济义务,而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义务.怎么可能倒过来.   所以这位女婿既混又傻.他也不事先打听打听有关法律规定是否支持其主张,就这么跟老人闹翻脸.如果他们夫妻不闹,老人高兴了还可能在百年后把房产留给他们.但如果把老人逼急了,干脆在遗嘱里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那就真要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2009-04-28

57 0

    1。 两人都年近7旬,别无居处,且红霞丈夫有严重疾患,退休多年无甚积蓄,每月药费不菲。一旦需要动手术,打算卖房救治。 :户口与房子无关。问题的关键是这房子的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只要不是女婿的名字,他就无权要求分割。
  这房子是红霞夫妻的财产,怎样处理是他们自己权利,其他人,包括女儿、女婿都无权干涉。   2。 两人还健在,他们的财产女婿凭什么来分割?(还不是遗产) :就是不在了,并且没有留下遗嘱依照《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配偶、子女、父母,也没有“女婿”的份啊。
   3。 如果真的可以分割的话,该怎样分? :真的不以分割。除非是红霞夫妻都发自内心的愿意赠与给他。   。

2009-04-28

45 0

女婿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关于女婿认为的因为有其妻子和孩子的存在才分到65平方的房子,没有证据证明,现在房屋产权证上签署的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 即使老两口百年之后,其女婿也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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