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时间延长至98天国务院常务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 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全部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 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编辑本段产假延长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011年1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新旧“规定”比较 【产假】 现行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1] 【流产假期】 现行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生育保险】 现行规定 没有就生育保险以及生育的费用、津贴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热点解读 1 生育保障或取消“计划生育”歧视 现行法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委员张帅认为这是立法进步,此前该条备受诟病,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不过他亦认为,中国有现实的状况,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尚不能如此理解。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不少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和给予当事人处分的规定,但地方法规则规定的惩罚更多。如北京市规定,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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