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企工作,单位是一个招商引资开办
带着你的劳动合同去劳动仲裁部门举报:同时,做好准备,更加刻苦地学习,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实力,相信总有一天企业会因为急切地需要象你一样的人才而提供优厚的待遇。不管什么性质的单位,签不签合同,只要是在中国,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就必须要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 因为国家已把职工的退休金全部划入社会统筹,这事关系社会稳定,人民福祉,所以尽管我国很多方面法律还不完善,但在养老保险方面是铁定的保护职工权利,没有任何通融和包庇的余地,违法单位一旦被举报,就不是补交的问题,更要被罚巨款,这是毋容置疑的,不签合同也是要被罚款的。 举报的受理单位一般是各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他们徇私舞弊的话,你更可以...全部
带着你的劳动合同去劳动仲裁部门举报:同时,做好准备,更加刻苦地学习,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实力,相信总有一天企业会因为急切地需要象你一样的人才而提供优厚的待遇。不管什么性质的单位,签不签合同,只要是在中国,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就必须要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
因为国家已把职工的退休金全部划入社会统筹,这事关系社会稳定,人民福祉,所以尽管我国很多方面法律还不完善,但在养老保险方面是铁定的保护职工权利,没有任何通融和包庇的余地,违法单位一旦被举报,就不是补交的问题,更要被罚巨款,这是毋容置疑的,不签合同也是要被罚款的。
举报的受理单位一般是各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他们徇私舞弊的话,你更可以一并把他们告上法庭,当然也可直接诉讼。
重要的一点交给你,为了保住饭碗,你可匿名举报。更可暂时忍气吞声,干你的事,等你不想干了,和单位结算时提出来,否则就告上去,因为追缴养老保险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这样的话那单位被罚的更多、更掺,你的养老保险一分也不会少!
更重要的是,没有合同不要紧,但你一定要、一定要保存好你在那单位工作的所有证据,比如工资单,比如请假条,有时设点陷阱,动点脑筋,比如声称买房贷款设计一张证明,请单位敲公章证明收入等等,只要把有单位章的证明搞到手就行。
当然,人证也是有效的。
最后想说,这种单位是不值得留恋的,现在这种单位越来越少,能离开尽早离开,离开就可以毫无顾虑地告它,实在没法子,才用我的上述办法,毕竟是比较麻烦的,何况我们的法庭法官不是很让人放心的。
有的朋友说,合同有约定的就可以不交,我不敢苟同。违反国家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会因为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一点,任何单位都不要报侥幸心理,想钻法律的空子,那样,你会输得很惨!
我给你几个参考材料。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txt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