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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利害关系

我提的问题应该是房产法律咨询方面的。刚才给划到心理方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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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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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住房制度下,上海地区产权房有个人产权房、有限产权房、单位产权房。   个人产权房,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直接进行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欲称“私房”,房屋产权证为“绿色”权证。
     有限产权房,是我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房产,基本属性是“私房”,在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与私房无多大区别,主要是在处分权上受到一定限制。  因为房主在买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政府或企业的补贴,在1998年前有规定不能直接上市,只有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土地使用费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如安居房、平价房、已出售公房以及联建公助,自建公助的房屋均属此列,房屋产权证为“黄色”权证。
  1998年后,上海市政府为搞活房地产三级市场,允许有限产权房直接上市,但在交易时需补缴土地使用费等费用。     单位产权房,又称“系统产权房”,基本属性为“公房”,是单位自建或参加联建,并是自己使用或分配在本系统职工的住房和其它建筑物。
     使用权房是相对产权房的一种房产,欲称“公房”。居住者仅有使用权利,无处分权利,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所谓使用权房交易,仅是转让使用权而已,房屋产权不可转让。   产权为一般的称呼,其正确的说法应为所有权,所有权指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您所述的永久居住权其实只是其中对使用权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代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也不会有任何的记载,换言之,您只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入股等处理。
     。

20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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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房产权为一般的称呼,其正确的说法应为所有权,所有权指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您所述的永久居住权其实只是其中对使用权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代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也不会有任何的记载,换言之,您只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入股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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